吉林 ▎到2027年,各地级城市建设1个以上超低能耗建筑试点,总面积达到10万平米

科技   2024-11-02 17:00   北京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吉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吉林监管局
中共吉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吉林省财政厅
关于推进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通知

吉建科〔2024〕14号


人民银行吉林省各市(州)分行,各金融监管分局,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财政局、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财政局,吉林省各金融机构: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战略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绿色金融支持城乡建设领域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要求,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对绿色建筑项目的支持作用,促进绿色建筑和绿色金融协同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全省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星级绿色建筑占比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力争达到30%,绿色建材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探索优化完善绿色金融助推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融资机制,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促进建筑领域绿色信贷增长,增强保险对绿色建筑的保障功能。到2027年,各地级城市建设1个以上超低能耗建筑试点,总面积达到10万平方米。加快实现绿色金融支持建筑行业绿色低碳发展的良性循环,助力实现吉林省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

二、支持范围

绿色金融支持范围包括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项目等。


(一)星级绿色建筑。指绿色建筑按照《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JGJ/T229-2010)《绿色建筑工程验收标准》(DB22/T5066-2021)设计和建造,民用建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2024年版)》(GB/T50378-2019)或《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22/T5045-2020)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要求,工业建筑应达到《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2013)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要求,通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评价标识。


(二)装配式建筑。指装配式建筑按照《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1-2016)《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2-2016)《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51233-2016)等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装配率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或《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22/T5065-2021),达到50%及以上,通过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评价论证。


(三)超低能耗建筑和近零能耗建筑。指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按照《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51350-2019)《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T5129-2022)《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2/T5128-2022)设计和建造,应符合《超低能耗建筑施工及验收标准》(DB22/T5145-2023)相关要求,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评价。


(四)既有建筑节能和绿色化改造。指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和绿色化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不改变现有使用功能)应符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还应符合《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T129-2012),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还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范》(JGJ176-2009);如条件不具备、执行现行规范确有困难时,应符合原建造时的标准。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应达到《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2015)一星级及以上标准要求。

(五)绿色建材。获得绿色认证的主体结构材料及基础材料、围护结构及配套材料、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内装集成部品、设备设施、无障碍设施等。


(六)绿色建筑服务。为绿色建筑项目全生命周期提供绿色建筑方案设计服务、绿色建筑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节能评估和能源审计等。


(七)绿色建筑消费。个人或单位购买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采购绿色建材进行装修等消费。

以上所列标准如有调整的,应以调整后的最新标准为准。

三、支持措施

(一)信贷支持。银行机构对符合支持范围的各类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在授信额度方面,积极满足绿色建筑有效信贷需求;在利率定价方面,持续释放LPR改革潜力,合理确定项目贷款利率水平,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在贷款受理审批方面,鼓励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绿色通道融资服务,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投放;在担保方式方面,最大限度将建材企业、建设单位作为核心企业接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鼓励开展应收账款质押、商票融资等业务,提高企业融资可获得性;在创新产品方面,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范围的绿色建筑产业提供一系列用于项目投资、建材生产、工程设计、建造、改造和消费等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积极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鼓励各地对购买星级绿色商品住宅、装配式商品住宅、超低能耗商品住宅的,给予差异化商贷利率优惠、公积金缴存人贷款额度上浮优惠。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依据项目的绿色等级、建筑能耗水平或装配率在融资额度、贷款利率、保险费率等方面提供差异化服务。


(二)保险支持。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及风险管控需求,引入绿色建筑品质指标监管协议机制,对实施评价后实施结果出现的偏差情况,约定违约赔偿方式,保障实施效果和各相关方合法权益。鼓励保险机构合理测算绿色建筑产业综合收益和成本,适当降低保险费率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城市结合实际予以保费补贴。


(三)债券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产业相关企业发行绿色债券、使用REITS基金融资。

四、申请条件与办理流程

(一)申请条件

1.绿色建筑产业信贷的申请条件包括借款人条件和绿色建筑产业项目条件。

2.借款人需符合金融机构对绿色信贷借款人要求的基本条件。


3.绿色建筑产业项目需达到本文第二部分支持范围规定的绿色等级或相应条件。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项目需获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预评价证明,装配式建筑项目需通过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预评价。

(二)实施程序

1.借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提出申请。

2.银行机构受理申请,根据绿色建筑产业项目贷款分类对项目进行前期筛选、尽职调查、项目评估、贷款审查、贷款审批,尽快向合格项目发放绿色贷款,同时密切关注绿色建筑产业项目贷款的实际用途,确保与申请用途一致。

(三)贷后管理

银行机构在贷款发放后,持续开展评估、监测和统计分析,除按照一般贷款进行管理外,还应重点关注:


1.资金用途与借款申请的一致性,是否持续符合绿色建筑产业项目贷款要求。

2.是否顺利通过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

3.建筑项目是否通过相应的评价、标识。

4.贷款资金是否流向非绿色建筑产业领域。

(四)退出程序

1.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竣工验收2年后仍未取得对应等级标识或标识被撤销的,需启动绿色金融退出程序。


2.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项目因竣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取得标识而需退出的,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约定提前收回信贷资金和已享受的绿色信贷差别化优惠利息。


3.企业或个人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贷款的,金融机构应按照约定提前收回信贷资金和已享受的绿色信贷差别化优惠利息。


4.对于启动绿色金融退出程序的项目,银行机构收回已享受的绿色信贷差别化优惠利息。

五、监督管理

(一)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符合支持范围项目发展和相关活动的监管,积极摸排项目融资需求;鼓励属地符合条件的项目向省住建厅申请相关建筑评价;指导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开展建设活动,对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整改;项目竣工后,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及时组织相关建筑标识认定、评价。


(二)各地人民银行负责金融系统整体协调、有序推进本地绿色信贷工作。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和优化符合支持范围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支持力度,降低绿色信贷成本;开展绿色信贷金融统计工作,对各金融机构绿色信贷统计进行管理引导。


(三)各金融监管分局负责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聚焦绿色建筑产业项目融资特点,创新绿色金融流程、产品和服务,加大融资支持力度,提升服务质效和风险管理水平。


(四)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向金融机构推介绿色建筑产业项目有效融资需求,联合住建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融资对接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在落实国家信贷政策基础上,做好融资服务。


(五)各地证监部门负责支持和指导绿色建筑产业相关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宣传讲解绿色债券发行条件、流程等,全流程跟踪发行进程,靠前一步做好服务。


(六)各地财政部门负责结合实际给予绿色建筑产业适当资金支持。

六、保障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协同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指导,主动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加快建立绿色金融产品服务绿色建筑产业项目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绿色金融的支持效用,推动建筑产业绿色转型发展。通过举办银企对接会、开展现场咨询、下发宣传图册等方式,提高绿色金融支持绿色建筑产业支持举措的社会知晓度,激发公众对绿色建筑产业的消费需求,积极营造良好的绿色发展环境。鼓励金融机构围绕绿色建筑产业链,研发适合我省发展现状的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鼓励保险机构创新推广绿色建筑产业性能保险、工程质量险、安全责任保险、绿色建材质量保险、绿色建筑性能保险等保险产品,为绿色建筑产业发展提供充分保障。


202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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