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疏忽酿山火
毁了青山毁了己
12月为云南省“森林草原防灭火网络资料宣传月”,通过法治宣传教育,可以提升人民群众护林防火意识和法纪观念,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好防火责任义务,杜绝一切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留住青山绿水,守住金山银山。
2019年5月23日12时54分发生在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祥城镇王家山村茅草坝邓家坟山场的森林火灾,查明起火原因为祥城镇王家山村委会村民俞某某,于当日中午12时许到本村龙踩踏箐挖山地时,用打火机点燃地里杂草引发山火,案发后,俞某某逃离现场,经调查,俞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俞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违规在林区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经过州森林消防支队、武警大理州支队、县专业扑火队、县级机关应急队、沙龙镇、祥城镇、清华洞林场干部群众1200余人奋力扑救,明火于5月24日08时05分全部扑灭,火灾使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给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俞某某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赔偿因为失火造成的经济损失96.03万元。
2019年12月5日,广东省连平县人周朗与同伴在连平县西南村大窝肚山场半山腰寻找墓穴过程中,在山场抽烟后丢弃烟头没有踩灭,从而引发森林火灾,造成高莞镇西南村大窝肚山场、油溪镇九潭村青山顶山场的山林大面积烧毁。森林火灾过火面积达427.3公顷。案发后,连平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经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锁定周朗一行人有重大嫌疑,经审讯,周朗交代了其抽烟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的事实。2019年12月6日,犯罪嫌疑人周朗因涉嫌失火罪被连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依法予以刑事拘留。2020年2月8日,连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犯失火罪向连平县人民法院起诉周朗,同年5月15日,连平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周朗有期徒刑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等,产权单位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2.未经批准进行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的;
3.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4.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的;
5.吸烟、烧纸、烧香的;
6.烧蜂、烧山狩猎的;
7. 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的;
8.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
9.焚烧垃圾的;
10.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11.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来源 | 中国普法
编辑 | 阮纪
编审 | 陶进卫
桃源之声 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
桃源乡权威信息发布
来源 | 中国普法
编辑 | 阮纪
编审 | 陶进卫
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