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18时40分,蓬溪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蓬溪县赤城镇西湖路执法检查时发现,何某驾驶川J6XXX9号小型轿车载客4人,从蓬溪县上河街到蓬溪县西湖路味绝美蛙鱼头火锅店,乘客一行4人为家人关系。
经核查,乘客龚XX通过滴滴平台下单,订单显示支付金额为5.94元,当事人实际收款金额为4.8元。经现场查验,川J6XXX9号小型轿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当事人也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向何某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违法事实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川J6XXX9号小型轿车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向何X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对何某作出罚款3000元人民币,没收非法所得4.8元的处罚措施。
来源:蓬溪县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