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潍坊公安最新通告!

文摘   2024-12-25 13:58   山东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二、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资格的销售网点,必须按许可证规定的地点经营,实行一店一证,严禁占道经营、走街串户经营;严禁在集市、超市、医院、学校、交通要道等公众场所销售烟花爆竹。

三、烟花爆竹经营户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和品种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自行到批发经营单位采购烟花爆竹;严禁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四、烟花爆竹经营户要加强安全管理,自觉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严格实名登记,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好消防器材,确保经营安全。

五、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它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小区车库、储藏室内严禁储存烟花爆竹。

六、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全市禁燃禁放区域;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七、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及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依规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广大消费者要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自觉从持证经营网点购买烟花爆竹,抵制非法劣质烟花爆竹,积极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局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活动和线索。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潍坊市公安局

2024年12月24日


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已于2019年12月24日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修正案)》,确保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取得预期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条例(修正案)》规定,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为以下四条界线所围成的区域。

(一)北侧界线

自大圩河与青银高速交界处开始,沿青银高速南侧护栏向东至北海路,沿北海路西侧路牙石向北至盛泰街,沿盛泰街及其延伸线向东至浞河。

(二)东侧界线

自盛泰街延伸线与浞河交界处开始,沿浞河中心线向南至青银高速,沿青银高速南侧护栏向东至保税监管区东边围网及延伸线,沿保税监管区东边围网转至高三路,沿高三路东侧路牙石向南至梨园街,沿梨园街北侧路牙石向西至高二路,沿高二路东侧路牙石向南至宝通街,沿宝通街南侧路牙石向西至潍安路,沿潍安路东侧路牙石向南至潍胶路,沿潍胶路南侧路牙石向西至潍县南路,沿潍县南路东侧路牙石向南至八马路。

(三)南侧界线

自潍县南路与八马路交界处开始,沿八马路南侧路牙石向西至潍州路。

(四)西侧界线

自潍州路与八马路交界处开始,沿潍州路西侧路牙石向北至潍胶路,沿潍胶路南侧路牙石向西至机场路,沿机场路西侧路牙石向北至宝通街,沿宝通街南侧路牙石向西至月河路,沿月河路西侧路牙石向北至仓南街,沿仓南街南侧路牙石向西至长松路,沿长松路西侧路牙石向北至胶济铁路,沿胶济铁路南侧护栏向西至大圩河,沿大圩河中心线向北至青银高速。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外,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四、违反《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110


潍坊市应急局

潍坊市公安局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3日


来源丨潍坊公安

编辑丨刘   娜

初审丨刘栩宁     复审丨陶彦博     终审丨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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