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待遇篇
1、报销比例
异地就医
(1)办理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人员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线按照我市相应级别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人员自行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线为1500元;
(2)我市参保人员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办理了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备案的人员不设首先自付比例,办理了异地转诊、其他临时外出就医备案手续的人员和异地急诊人员首先自付10%,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人员首先自付20%,再按照我市相应级别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执行。
2、封顶线
3、大病保险
二、门诊待遇篇
1、职工
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职工个人所有,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对于出国、出境定居的参保职工个人账户余额经办本人申请可支付给别人;参保职工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
对已办理退休免缴费手续的退休人员,实行年度个人生存状况登记备案。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未按规定及时登记备案的,暂停个人账户资金的划入,待补充登记备案后,恢复个人账户计入。
2、居民
3、门诊慢特病病种及有关待遇
4、黄冈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外原有病种
5、黄冈市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与单独支付药品医保待遇
(1)定义
双通道药品:对临床必需、疗效确切、限制支付条件明确的谈判药品,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谈判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同步纳入医保支付。
单独支付药品:“双通道”药品中用于罕见病、恶性肿瘤、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等疾病治疗的药品,以及使用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适合门诊治疗的其他药品。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或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单独支付药品时,实行“三定管理”,即定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定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定双通道责任医师。
(2)待遇享受
双通道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按现有医保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普通住院待遇政策执行。对定点医疗机构暂时无法配备的药品,可通过处方流转到“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进行配药、结算。
单独支付药品: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使用时,按现行住院政策予以报销;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或“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时,按特药门诊进行登记,不计起付线,按乙类药品进行管理,由统筹基金按统筹地区三级医疗机构职工和居民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支付。
单独支付药品用药需经过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资格自备案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若需新增或更换单独支付药品,需重新申请单独支付药品用药资格备案。单独支付药品用药资格在全省范围内互评互认。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在省内非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双通道药品费用;
(2)在省内非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单独支付药品费用;
(3)无住院医嘱或处方的双通道药品或单独支付药品;
(4)双通道药品或单独支付药品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费用;
(5)不符合药品法定适应症或医保限定支付范围的双通道药品或单独支付药品;
(6)发生过度诊疗、人证不符、虚假诊治等违规行为涉及的双通道药品或单独支付药品;
(7)使用药品生产企业或者慈善组织无偿提供的双通道药品或单独支付药品。
三、医疗救助篇
1、参保救助
(1)一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2)二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按照 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3)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年度个人缴费标准 50%的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4)纳入参保资助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确保及时参保、应保尽保。
集中缴费期后新增的医疗救助对象,已缴纳的个人保费不予退还;未缴费的,由税务部门按规定征收个人医疗保险费应缴部分,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资助参保缴费政策。
非因个人原因停保断保的,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确保待遇接续享受。在身份认定之前已参保的,自其身份认定之日起享受医疗救助及倾斜救助政策;未参保的,自参保之日起享受医疗救助及倾斜救助政策。
同时符合多种资助缴费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资助,不重复资助。
2、救助限额
门诊慢特病和住院共用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年度支付限额为3万元。门诊慢特病医疗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门诊慢特病政策范围内费用按基本医保慢特病政策报销,剩余部分由医疗救助按50%比例报销,省域内其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费用纳入倾斜救助基数。
3、住院救助
4、依申请救助
因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的城乡居民和困难职工,被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由医保部门对其身份认定前12个月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采取依申请救助方式予以一次性救助,救助标准为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65%给予一次性救助,救助限额为5万元。
四、生育保险篇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发生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未经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可享受我市职工医保生育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按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享受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不得同时享受居民医保生育待遇。
来源:黄冈医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