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沪深北交易所分别就修订《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将对中介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暂不受理文件的期限上限提高至5年,针对“一查即撤”情形增设6个月的申报间隔期。
“一查即撤”是市场非常关注的一种情形。为了严把IPO公司上市的质量关,监管部门对IPO公司采取了现场检查的审核模式,并通过抽签的方式来抽取现场检查的公司名单。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一些被抽中现场检查的公司,为了逃避现场检查,于是就纷纷撤回IPO申请,这就是所谓的“一查即撤”的由来。也正因为“一查即撤”的目的是为了逃避现场检查,所以市场对“一查即撤”现象尤为重视。
对“一查即撤”公司增设申报的间隔期,这是很有必要的。这一方面也是提醒IPO公司要慎重地提交IPO申请,同时也要慎重地对待撤回IPO申请这件事情。毕竟目前的IPO审核,实现了“申报即担责”制度,IPO申请不是想提交就能提交,想撤回就能撤回的,这其中还涉及到担责问题,所以需要认真对待。
另一方面,增设申报间隔期也是对“一查即撤”公司的一种小小惩罚,这也是“担责”的一种方式。否则,没有间隔期的限制,IPO公司前脚从一家交易所撤单,后脚又到另一家交易所申请上市,这就是对“一查即撤”行为的放纵了,是背离“申报即担责”精神的。所以,对“一查即撤”公司增设间隔期很有必要。
不过,对“一查即撤”公司只是增设6个月的间隔期实在是太短暂了一些,这个间隔期至少不应低于1年时间。毕竟“一查即撤”公司通常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所以才害怕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这种公司自身的整改本来就需要一定的时间。更何况,根据现行规定,被抽中现场检查的IPO公司即便“一查即撤”,但现场检查仍然需要继续进行,不受公司撤回申请的影响。而进行现场检查同样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因此,6个月的间隔期显然太短了,甚至根本就没有给相关的IPO公司留下整改、冷静以及慎重应对的时间,更没有留下惩处的时间。
所以,对“一查即撤”公司增设的申报间隔期有必要进一步延长,申报间隔期至少不低于1年时间。如果在检查中存在重大问题的,则需要进一步整改,需要进一步延长申报间隔期。这其中如果涉及到弄虚作假,试图欺诈发行行为的,申报间隔期还需要进一步延长到3年甚至5年。所以,“一查即撤”公司的申报间隔期不仅需要延长到不低于1年,而且申报间隔期的长短也不能一刀切,需要根据这些公司存在问题的大小及性质的严重与否来确定。
不仅如此,对于“一查即撤”公司在结束了申报间隔期之后重新提交IPO申请之时,不论该公司是否变更上市地点,都必须再次接受现场检查,即便撤回申请后仍然接受过现场检查的公司也不例外。这是“一查即撤”公司必须接受的现实,同时也是“严审IPO”的需要,更是保障IPO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
不仅如此,增设申报间隔期的制度不仅适用于“一查即撤”公司,同样也适用于其他方式撤回IPO申请的公司。只不过,没有抽中现场检查却主动撤回IPO申请的公司,其申报间隔期可以适当缩短一些。在不涉及到弄虚作假等其他重大问题的情况下,其申报间隔期可以确定为6个月,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确定的“一查即撤”公司的申报间隔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