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检察机关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今后一定会遵纪守法,依法依规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再不会犯错了”。在会宁县检察院举行的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检察听证会上,罗某说道。
基本案情
罗某,作为某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并结算工程款后,仍无故拖欠李某、高某等33名农民工工资33万余元。2022年6月,会宁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向罗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工人工资,但罗某迟迟未支付。随后,会宁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将该线索移送至会宁县公安局。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并于2023年12月将罗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移送至会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2024年2月,会宁县检察院在前期依法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阅卷,并结合监督员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围绕罗某“拒不执行行政机关支付指令”问题,调取了行政机关相关书面材料和证人证言。同时,围绕罗某无故“拖欠工资数额”问题,依法调取相关材料,进一步查实了罗某无故拖欠李某、高某等33名农民工劳动报酬的确切金额及明细。
2024年3月,会宁县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参与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基本案情,从证据效力、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提出了检察意见,罗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积极支付劳动者的薪资,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拟对罗某作不起诉处理。人民监督员就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办案效果等方面依次发表了意见,围绕案件相关情况进行评议,认为该案符合不起诉适用条件,对罗某作不起诉处理既严格遵守了法律规定,又化解了劳资矛盾,维护了弱势群体利益,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
当日,罗某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结清,检察机关遂依法对罗某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