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会宁县某电器有限公司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正在经营的2台家用燃气灶具无生产日期、判废年限、生产制造商;2台2种型号的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以上家用燃气灶具共购进4台。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570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和扣押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
二、某液化气供应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软管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4年1月,会宁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的检验报告显示,会宁县某液化气供应站销售的燃气软管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经检验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10月先后从兰州购进上述该燃气软管21根、调压器20个。然后当事人以每根销售价14元销售燃气软管15根,以每个21元销售调压器12个,除去抽样(免费提供)后剩余燃气软管2根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4个,上述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共计714元,当事人销售获违法所得12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软管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会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428元的行政处罚,并没收没收违法所得120元和检验不合格的燃气软管和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三、某液化石油气供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调压器案
2024年1月30日,会宁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白银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报告移送函》:2023年11月23日,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在会宁县某液化石油气供应有限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抽查检验,所检项目中结构不符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要求。经立案调查。
会宁县某液化石油气供应有限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市会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会宁县某液化石油气供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调压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罚款960元的行政处罚并违法所得和检验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四、某水产部销售侵犯祖册商标专用权的调味品案
2023年9月6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材料以及提取的相关票据追根溯源,在某水产部进行核查发现的调味品1箱,经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论为该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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