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迎接重阳节关爱老年人工作的通知》(内党办发电〔2016〕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17〕53号)。
二、资助范围
具有内蒙古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三、资助标准
全区现行高龄津贴发放标准:80—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所需资金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共同承担,自治区本级按照一类地区30%、二类地区50%、三类地区70%的标准补助盟市。100岁以上(含),每人每月600元,所需资金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四、经办流程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填写申请表后,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提交给户籍所在地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由户籍所在地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旗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自老年人提交申请表当月开始,为其计算发放高龄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