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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子们,注意啦!
南宁市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付购房首付款!
快来跟小编一起看看~
缴存人本人或配偶与开发商签订购房认购书后申请办理。
办理材料: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原件。
办理时限:
最迟于2025年5月31日前(不含)申请办理
办理要求:
1.已与开发商签订购房认购书,认购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新建预售商品住房的。
2.缴存人名下无约定提取、按月对冲还贷等业务;已办理约定提取、按月对冲还贷业务的需取消后才可办理。
3.购房人及其配偶均为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的,应同时到南宁公积金中心柜面申请办理预审锁定,不能代办;
4.符合《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提取条件、频次、额度及时限要求。
摄图网 ID:500805946
锁定金额要求:
锁定金额应为缴存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最大可提取额度(即账户仅保留一百元及百位后金额);购房人及其配偶均为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人的,锁定金额应为双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最大可提取额度总和(即双方各自账户仅保留一百元及百位后的金额)。
温馨提示:
1.缴存人配偶在其他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的,缴存人账户未解除锁定以前,不可办理购房提取业务,以免导致缴存人不再符合购房提取条件。
2.办理锁定前应确认个人账户下未办理约定提取、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已办理锁定的,解除锁定前,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账户转出业务。
3.已婚的缴存人提供结婚证原件(广西区内登记结婚的,可授权南宁公积金中心通过信息共享渠道核查,无需提供,但查询信息缺失或有异议的需提供);以配偶购房材料办理预审锁定后,办理提取转账时婚姻状况发生变化的,不再符合购房提取条件。
摄图网 ID:400113821
缴存人本人或配偶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并办理合同网签备案后申请办理。
办理材料: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合同补充协议原件;
3.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原件;
4.面签提取住房公积金转款委托书;
5.开发商承诺书原件;
6.合同约定支付自筹资金作首付款的,还应提供已支付自筹资金的付款收据原件;
7.合同约定购买房屋坐落与认购书约定坐落不一致的,还应出具相应的购房坐落变更材料原件。
办理时限:
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办理,但最迟应于2025年8月30日前(不含)申请办理。
摄图网 ID:401904327
办理要求:
1.缴存人应先办理预审锁定业务后,缴存人本人或配偶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并办理合同网签备案的,再办理购房提取。
2.缴存人本人或配偶于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0日期间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首付款加贷款方式购买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
3.合同中约定的住房公积金支付金额应与《南宁住房公积金预审锁定业务受理回执》中明确的审批金额一致。合同约定内容可参考《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参考文本。
4.购房人及其配偶均为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人的,应同时到南宁公积金中心柜面申请办理购房提取业务,不能代办。
5.到原办理预审锁定网点办理购房提取。
6.符合《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提取条件、频次、额度及时限要求。
提取金额要求:
提取金额与锁定金额一致,并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的住房公积金支付金额相一致;缴存人夫妻双方均为南宁公积金中心缴存人并已按要求办理预审锁定的,提取金额与锁定金额一致,并与合同约定的住房公积金支付金额相一致;
温馨提示:
本提取方式为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的一种提取方式,已对该套住房办理了购房提取的缴存人,不能按本规程办理提取;已按本规程办理提取的缴存人不可对该套住房再次申请办理购房提取业务。
摄图网 ID:400633331
办理材料:
(一)自动解除
缴存人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办理预审锁定住房的购房提取转账时,自动解除个人账户锁定,无需缴存人申请。
(二)申请解除
1.与开发商解除合同或购房认购书的,缴存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解除认购材料和《南宁住房公积金预审锁定业务受理回执》。
2.未在2025年8月30日前(不含)申请提取转账;缴存人或配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或缴存人婚姻状态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
办理要求:
1.到原办理预审锁定网点办理解除锁定;
2.缴存人办理,不得代办。
图源:酷吧
温馨提示:
1.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应自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10个工作日内,将提取的公积金按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
2.本提取方式仅适用于购房人本人及其配偶办理提取;符合直系亲属购房提取条件办理的缴存人,在购房人及配偶办理购房提取转账后,可提取购房首付款的自筹资金部分。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直系亲属应自合同撤销、解除或者确认无效的10个工作日内,将提取的公积金按原路径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
3.不符合本提取方式办理购房提取的,应自行向售房企业支付补齐首付款金额。
办理网点:
市本级缴存人到南宁公积金中心市本级各网点办理,铁路分中心缴存人到铁路分中心各网点办理;办理提取转账或解除锁定的,到原受理预审锁定网点办理。
办公时间:
各城区管理部及铁路分中心管理部: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横州市及各县管理部: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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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来源:来自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摄图网。
▌编辑:夏目(温碧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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