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和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要求,长沙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定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近年来,长沙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不断改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少数企业还存在标准不高、内生动力不足、持续改进乏力等问题。全市应急管理部门提高站位,规范引导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进一步强化措施,科学规范引导、严格定级标准,坚持宁缺毋滥,确保合格一家、定级一家,真正发挥好标准化工作的示范带动作用。
《通知》提出,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和定级要求,指导、督促企业根据《定级办法》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定级工作。
《通知》明确,长沙市应急管理局为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定级部门。非煤矿山企业按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规定要求执行。同时,取消原委托的长沙市安全生产协会的定级组织单位资格,确定长沙市应急事务中心为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
此外,还明确了定级工作程序,要严格按照《定级办法》明确的企业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等程序进行。企业创建达标期届满需再次申请原等级,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定级办法》明确的6项条件的,报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通知》强调,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监督管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发现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企业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或发生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的,发生有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重大负面影响事件,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要及时、如实向长沙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经查证属实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及时撤销企业相应标准化等级并向社会公告。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参与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定级工作的其他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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