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检会现场
不假外出十余日,在被发现后仍不履行请假手续,直到被拘留的那一刻,社区矫正对象夏某海才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11日,夏某海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矫正期限自2024年9月26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判决生效后,夏某海被交付至原户籍所在地的通山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
△抽检现场
近日,通山县检察院联合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以夜查、抽检等方式对全县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专项活动。检查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夏某海从2024年10月5日至10月21日,连续17日不假外出本县,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县检察院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县公安局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夏某海进行行政拘留
“缓刑不等于自由,更不是无罪释放,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10月30日,通山县检察院联合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县公安局在大路乡司法所开展点检活动,该院参与监督检查的干警现场训诫道。社区矫正对象夏某海最终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当场执行。
此次活动,以现实案例告诫社区矫正对象要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法律法规,珍惜相对自由的服刑环境,切勿再以身试法。下一步,通山县检察院将持续通过多种方式强化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工作,最大限度的发挥法律监督作用,运用法治力量守护好“高墙外的秩序”。
文字 | 刘哲 舒文琪
图编 | 周康
审核 | 王晓辉 阚丽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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