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入驻综治中心】追回20万购房款,化解当事人六年“心结”

政务   2024-09-02 16:20   湖北  

编者按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自今年4月以来,全市检察机关以“检察工作室”等方式常态化入驻基层综治中心,推动完善“一站式”依法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做实“轻微犯罪相对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做好开展普法宣传、强化办案线索收集等,积极融入社会基层治理,护航民生福祉。为加大宣传力度,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和香城都市报联合开辟“检察入驻综治中心”专栏,集中展示推广全市检察机关常态化入驻综治中心参与基层治理的经验做法。让我们一同走进这些检察故事,感受法治的力度与温度!


关键词:矛盾化解  普法宣传


“他们两个人合起伙来给我‘做笼子’,这就是诈骗……”近日,刘某来到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情绪很是激动。

“有什么问题可以慢慢说,先坐下喝口水。”接访检察官朱雄儒耐心地接待了刘某。


事情要从2017年11月说起,刘某和谎称是某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以及小股东的孟某(刘某债务人)、该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胡某达成协议,由刘某向胡某支付20万购得该房地产公司一处价值59.75万元的商铺,剩余差款由孟某欠刘某的40万元债务相抵。

这原本是一场共赢的双向奔赴,但刘某在办理房产证登记过户时,发现该项买卖所确定的房产没有相应的档案记录,偏偏这时候孟某、胡某又相继失联。刘某认为孟某、胡某有主观侵占财物的故意,涉嫌合同诈骗罪,普通的民事纠纷竟可能演变成刑事案件。多方求助未果后,刘某向通山县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

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经全面审查案卷资料,走访调查、主动问询涉案当事人及原侦查人员发现,从孟某和胡某的作案手段及事发后失联逃匿来看,其行为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的嫌疑。但协议上提及的商铺系孟某虚构,孟某本人也并未在协议上签字。根据当前证据,刘某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获得商铺的所有权。

面对这种情况,刘某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直接支持立案监督申请办结案件是否能真正帮助刘某解决问题、化解其长达六年的“心结”?

在了解刘某“挽损”的诉求后,承办检察官朱雄儒多次与刘某、胡某进行沟通,一方面向刘某解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无法获得商铺的所有权,追回20万钱款能最大限度降低其损失;另一方面告知胡某不归还钱款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为彻底化解矛盾,也为进一步提升群众法治意识,8月6日,在通山县综治中心,该院检察长李映雪主持召开听证会,现场释法说理,既提醒涉案当事人及受邀旁听的群众要学会用法律知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又告诫大家要诚信做人。胡某现场表示会尽快将20万元退回给刘某,自己以后会谨记教训,诚信经营,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刘某也对检察机关所做的工作表示认可,愿意接受退款并息诉罢访。

目前,刘某已拿回20万购房款,两位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得到实质性化解。




来源:香城都市报、咸宁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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