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移送“执刑”!
9月,碧江区法院依法将肖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肖某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被采取刑事措施。其家人获知后万分着急,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表示愿积极筹钱偿还抵押贷款,协助完成过户手续。
10月30日,肖某某家人筹集到足额款项,偿还了第三方金融机构的贷款,金融机构收到足额款项后,于11月5日协助解除了房屋的抵押登记。同日,张某某与肖某某的家人前往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该房屋于2024年11月14日顺利过户给张某某,张某某随即支付了剩余购房款,并对法院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执行表示感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平安铜仁
监制:杨周 | 审核:冉丹 | 编辑:安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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