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这对夫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结果......

民生   2024-11-26 08:53   贵州  

拒不执行?移送“执刑”!


      “法官,我们愿意筹钱解除房子的抵押,协助办理房子的过户手续。”10月17日,被执行人肖某某的家人来到碧江区法院找到承办法官急切地说道。

      原来,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在被执行人肖某某、杨某某(肖某某之妻)处购买了一处房产,双方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该房屋总共分五期支付购房款,张某某在支付完第四期购房款后,肖某某、杨某某应将房屋过户至张某某名下,完成过户后,张某某应支付剩余购房款。张某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四期购房款,但肖某某、杨某某未按照约定为张某某办理房屋过户。因此,张某某向法院起诉。经法官调查审理,判决肖某某、杨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协助张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某在完成过户后十日内支付剩余购房款69800元。

     判决生效后,因肖某某、杨某某未协助张某某办理房屋过户,反而将需过户的房屋用于贷款并为第三方金融机构设立了抵押登记,从而设置过户障碍,故张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一方面与不动产登记机关沟通,避免案涉房屋被再次抵押或者查封,另一方面积极与肖某某联系,试图动员其主动偿还抵押贷款,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并释明其可能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经执行法官多次沟通,肖某某均明确表示拒不协助办理过户,且情绪激动,态度恶劣。

     9月,碧江区法院依法将肖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肖某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被采取刑事措施。其家人获知后万分着急,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表示愿积极筹钱偿还抵押贷款,协助完成过户手续。


    10月30日,肖某某家人筹集到足额款项,偿还了第三方金融机构的贷款,金融机构收到足额款项后,于11月5日协助解除了房屋的抵押登记。同日,张某某与肖某某的家人前往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该房屋于2024年11月14日顺利过户给张某某,张某某随即支付了剩余购房款,并对法院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执行表示感谢。


      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碧江区法院在此提醒,被执行人应当积极、主动、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配合法院强制执行工作,切莫固执拒执、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平安铜仁

监制:杨周 | 审核:冉丹 | 编辑:安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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