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说只有司机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人乱闯红灯同样可能触犯该罪被判刑!
今年8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最后被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就是一名闯红灯的行人。
事情是这样的。今年5月17日上午,周某在上海市普陀区某路口人行横道闯红灯穿行时,与超速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凌某发生碰撞,致其连人带车摔倒在对侧机动车道内,此时适逢对侧车道刘某驾驶的小客车绿灯放行,跟随前车起步,躲避不及碾压到了凌某身上,凌某被送医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警方认定,周某闯红灯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凌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刘某无需承担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据此,本案法官依法认定,小客车驾驶员刘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而周某应该认识到闯红灯极有可能引发交通事故,但依然未尽足够注意义务而闯红灯穿行,最终撞倒他人致其被碾压身亡,周某对这起严重事故存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周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放眼当下,在通勤高峰时段,行人与车辆都是分秒必争,虽然“不迟到”是每一个人的心念所系,但也只有每个人遵守交通规则才能确保大家一路平安,希望这个案例能给所有人敲响警钟。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监制:杨周 | 审核:冉丹 | 编辑:安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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