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无证储存近50吨危化品,南宁一公司被罚11万!

民生   2024-11-20 17:11   广西  


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公布8起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未取得带有储存设施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


      2024年5月21日,根据举报线索,南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被举报地点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地点未经许可的仓库内储存有R22(二氟一氯甲烷)37723.4公斤,以及R32(二氟甲烷)11460公斤。R22、R32制冷剂总计49183.4公斤。经查,以上危险化学品已超过临界量,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为广西南宁某贸易有限公司所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方式:批发(无储存设施经营)。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广西南宁某贸易有限公司没收R22(二氟一氯甲烷)37723.4公斤、R32(二氟甲烷)11460公斤,总计49183.4公斤的危险化学品,并处1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


      2024年2月7日,邕宁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邕宁区某烟花爆竹销售店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经查,发现该烟花爆竹销售店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摆放并销售烟花爆竹,存在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问题。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邕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邕宁区某烟花爆竹销售店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024年6月18日,西乡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南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承租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安全协议书(补充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西乡塘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南宁市某商贸有限公司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宋某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上岗作业


     2024年7月24日,江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南宁市某配件加工厂进行日常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加工厂焊接区正在从事电焊作业人员韦某,未经国家有关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焊接操作资格证;2.该厂未对韦某、钟某2人进行入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江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南宁市某配件加工厂作业现场电焊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电焊作业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厂未对2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给予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该厂合计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


      2024年6月12日,隆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南宁某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落实废水池有限空间作业审批。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隆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南宁某投资有限公司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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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024年3月27日,马山县应急管理局政执法人员对马山县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机械传动链条未设置防护罩,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料仓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马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马山县某木业有限公司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2024年6月4日,武鸣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武鸣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024年5月20日,高新区管委会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1号厂房门口截水沟盖板作业未做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2.与某钢结构公司未按规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截水沟盖板作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高新区管委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2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违法行为,给予1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该公司合计4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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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南宁应急  作者 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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