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夫妻离婚又同居,复婚无望,80万元转账陷纠葛……

民生   2024-11-20 19:44   广西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事后又产生复合的念头,于是依旧保持同居的关系。一同生活离不开柴米油盐,于是就产生了很多的资金往来,那么如果后面复婚不成功,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回相关钱财,这又该如何认定,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情简介

小林(男方)与小兰(女方)曾系夫妻关系,2017年9月4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婚生女小雨归小林抚养,并承担一切抚养费用。


离婚后两三年,小林与小兰开始同居生活,期间小林陆续通过支付宝及微信给小兰转账或垫付款项直至2022年9月25日,共计88.19万元,其中,有39.32万元备注有转账用途,其余转账注明生活费、零花钱、过年花费或没有备注。


另查明,双方同居后,小兰辞去工作在家看孩子直至同居关系解除,期间小兰持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还继续偿还个人房贷。


2023年9月14日,小林通过微信询问小兰是否与他人形成男女关系以及是否愿意跟随其生活,小兰明确表示已与他人形成男女关系并明确拒绝跟随小林在A市生活。小林得到小兰明确拒绝时,认为双方已丧失复婚可能性,认为其向小兰转账或垫付的款项没有合法依据,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兰返还各项大额费用共计88.19万元。

原告小林认为,同居后其向小兰表达出复婚的意愿,至此小兰开始与其一起生活一同抚养小孩。同年同居后,小林向小兰开始支付生活费,但该生活费未完全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小兰用这些生活费进行偿还房贷和缴纳社保和部分日常消费。小兰所有开支均由小林垫付,包括生活消费开支、购房首付款、房贷、缴纳个人社保、基金投资等,也包括复婚婚礼费用(未办婚礼)、三金。

被告小兰辩称,上述款项系小林自愿赠与,非以复婚为由索取,这一点小林并没有证据证明;此外其于2020年7月辞职照顾小林和女儿,双方共同居住并非以结婚为目的,且小林“一脚踏二船”,款项赠与后已生效,没有分手返还的道理;特别是三金、婚礼费是小林为补偿小兰赠与的,若认定有彩礼性质,不应忽略双方共同生活多年且小兰全心照顾小林及女儿的事实,小林以无复婚可能要求返还无依据。


案件审理

环江法院一审认为,小林与小兰原系夫妻关系,离婚后小林持续向小兰转账,期间两人同居。小林主张转账或垫付的款项总计达88.19万元,其中一些转账,可能是双方基于共同生活的日常消费支出,或者是在特定情境下的自愿赠予行为,这些款项并不具备明确的借贷性质,不应简单地认定为需要返还的债务,并非所有款项都符合要求小兰全额返还的条件。经过综合多方因素的审慎判断,从而确定了最终的返还金额。


对于离婚后至同居前注明小兰借小林还高利贷的8万元借款,该借款事实明确,且有相关证据支持,小兰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同居期间注明三金、婚礼、买首饰、买房款等25万元,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了区分判定。其中部分款项可能涉及到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但由于双方最终未能达成婚姻关系的稳定持续,综合考虑公平原则等因素,判定小兰需返还这部分款项中的一部分,共计25万元。


综上所述,通过对每一笔款项的性质、用途、双方关系等多方面的综合考量,法院依法作出小兰返还小林各种款项共计33万元的判决。


小兰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依法予以维持,并驳回小兰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是几笔有备注的大额转账或垫付是否属于自愿赠与?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返还相关款项?


对于小林转账的上述钱款,环江法院依法认定为,小兰和小林的同居时间为2020年7月至2023年7月,2017年9月5日至2020年6月的转账为同居前的,2020年7月至2022年9月25日的转账为同居期间的。


关于同居前的转账:注明小兰借小林还高利贷的8万元,因小兰未提供证据支持其辩称,法院采信小林主张,认定为借款,小兰应偿还;8万元以外的转账,小林无证据证明非自愿等情况,法院认定为自愿给付,不予支持返还请求。因此,同居前的转账中,小兰应当偿还小林借8万元。


关于同居期间的转账:注明三金、婚礼、买首饰的共17 万元转账,虽双方对款项名称有争议,但实质为与结婚相关的较大数额财物,分手后小林要求返还,法院支持;注明买房款的12万元转账,是小林为了培养感情、缔结婚姻所付,因数额较大且与小兰用于约定用途,小兰应当予以返还;其他转账中,通过证据查明小兰在同居期间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偿还个人房贷、失业保险共16.4万元,不属于共同生活消费开支,应返还。因此,同居期间的转账中,小林转账给小兰的钱款共计45.4万元应当予以返还,对于返还的数额,综合考虑小林和小兰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必要消耗、同居关系存续时间长短,结合小林转账数额、双方聊天记录载明的情况及未办理结婚登记等客观实际,法院酌定由小兰返还小林25万元。


综上,综合考虑同居时间、彩礼的数额等,法院判决被告小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小林返还33万元。


通过本案的审理,希望大家在处理经济往来时更加谨慎,明确款项的性质和目的,避免因关系变化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也提醒大家在处理感情和经济问题时要保持理性和谨慎,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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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河池中院 作者 环江法院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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