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录 | 危险又违法,这些事情别再做了!

政务   2025-01-27 16:21   西藏  

电动车因小巧、便捷的特性

成为广大市民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在日常出行中

由于部分骑行人员不规范骑乘

导致电动车交通事故频发

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

警示案例

2024年12月20日17时36分许,达某驾驶藏A5E778号轻型栏板货车,沿拉萨市柳梧新区世纪大道与交通路交叉路口由东向西行驶时,与沿该路口由北向南行驶的轩某某骑行的无号牌两轮电动车(搭乘窦某某)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轩某某与窦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为无号牌两轮电动自行车骑车人轩某某骑行两轮电动车行经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闯红灯)进入路口、搭乘学龄前儿童未使用安全座椅,且骑车人轩某某、乘车人窦某某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加重了事故后果;藏A5E778号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达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险情不能规范采取有效的避险措施规避事故发生。

当事人轩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西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道路上只准搭乘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搭乘学龄前儿童应当使用安全座椅”、《西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驾驶或者乘坐电动自行车时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当事人达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生命只有一次

切勿心存侥幸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从你我做起

■ 责编(一审):鲍卉

■ 主编(二审):黄永刚

■ 审核(三审):何多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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