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任名额
全区拟选任人民陪审员117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106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11名。
二、选任条件
(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程序
(一)发布公告。公告期为30日,从2024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12月19日止。
(二)选任方式。
1.随机抽选。由金普新区司法局会同金州区人民法院、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2.个人申请。公民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按照选任公告要求,向金州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登记表。
3.组织推荐。组织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由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所属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人民团体在征得本人同意后,进行组织推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登记表。
(三)资格审查。由金普新区司法局会同金州区人民法院、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意见。
(四)确定拟任命人选。由金普新区司法局会同金州区人民法院,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申请人和被推荐人名单中随机抽选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五)任前公示。由金普新区司法局会同金州区人民法院、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任命与公告。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金州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金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任期五年。任命后,由金州区人民法院、金普新区司法局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名单。
(七)岗前培训与集体宣誓。经选任为人民陪审员的,由金州区人民法院会同金普新区司法局组织进行岗前培训和就职宣誓仪式。
四、相关事项
1.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附电子版)。
(2)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近期免冠1寸蓝底彩照1张。
(4)无犯罪记录证明。
2.报名时间:2024年11月20日—2024年12月6日(不含法定节假日),逾期不予受理。
3.材料递交地点:金州区人民法院。
4.联系电话:0411-87786240。
人民陪审员依法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这既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义务,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报名参与。
特此公告。
附件:
1、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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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金普新区司法局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
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