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

学术   2024-09-14 22:11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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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一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4年9月1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
(2024年9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统计监督,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制定本法。”
二、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统计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促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
“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
五、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
“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和实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
九、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分为两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
十、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报送、归档等管理制度。”
十一、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分为两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和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五)有其他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
“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和予以通报。”
十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其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修改为“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第一款第二项分为两项,修改为:“(二)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三)对外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十三、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其中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修改为“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款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公职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该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向监察机关移送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
十七、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其中的“职务晋升”修改为“职务职级等晋升”。
(二)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其中的“并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修改为“并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的“行政记录”修改为“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
(四)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删去其中的“及其监察机关”。
(五)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删去其中的“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修改为“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经批准”修改为“未经批准或者备案”。
(六)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泄露国家秘密的”修改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
(七)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其中的“职务晋升”修改为“职务职级等晋升”;“撤销晋升的职务”修改为“撤销晋升的职务职级等”。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统计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正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中央有关部门以及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正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部分企业和专家学者对修正草案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上海、青海、西藏、甘肃等地调研,听取意见;并就修正草案的有关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8月16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27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针对当前统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统计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是必要的,修正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现行统计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为客观全面及时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体现新发展理念,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议进一步健全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正草案增加一条,将现行统计法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修改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

二、现行统计法第五条第二款对国家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加强统计工作和现代信息技术融合,大力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转化与运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正草案增加一条,在现行统计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增加“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的规定。

三、修正草案第三条对统计监督制度体系作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有关部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议,进一步明确统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该条第一款中的“统计监督应当与其他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在第二款中将“统计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等”纳入统计监督的内容。

四、修正草案第五条对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和地方建议,进一步加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刚性制度约束,明确相关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条中增加“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等内容。

五、现行统计法第二十条对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作了原则性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和地方提出,强化信息共享能够提高政府统计效能、增强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减少统计调查对象多头填报负担等,建议细化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正草案增加一条,在现行统计法第二十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

六、现行统计法第二十一条对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等义务作了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部门和地方提出,电子统计台账对于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有重要作用,建议进一步推动统计调查对象设置电子统计台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正草案增加一条,在现行统计法第二十一条中增加“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的规定。

七、修正草案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迟报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的常委委员、专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十万元的罚款上限比现行规定增幅过高,遵循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建议适当降低罚款数额。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罚款数额调整为“五万元以下”。

八、修正草案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示。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有关信用惩戒的范围、方式和救济措施等,宜由社会信用方面的专门立法统一规定,建议本法对此不作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此外,还对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8月20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基层有关政府部门、企业和专家学者等就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草案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在保持现行统计法基本制度框架稳定的前提下,反映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的新变化,落实加强统计监督的任务,针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并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审议通过。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草案),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9月1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9月10日下午对关于修改统计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改决定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9月10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统一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改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强新经济新领域纳统覆盖”的要求,建议在草案中进一步贯彻和体现这一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改决定草案第三条第一款中增加“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的规定。
二、修改决定草案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增强统计监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款中的“约束有力”后增加“权威可靠”。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报告。有些常委委员提出,统计机构公布的统计数据有些专业性较强、较为复杂,社会公众在理解上存在困难,建议加强统计数据公布后的宣传解读工作。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国务院有关方面健全统计数据发布解读制度机制,利用多种方式科学权威地对统计数据进行宣传解读,有效提升统计数据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决定的施行时间确定为公布之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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