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便民管理改革的通知

学术   2024-10-14 23:58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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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便民管理改革的通知

浙林资〔2024〕48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十项便民举措>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林木采伐便民管理改革通知如下:
一、围绕林权改革,放活经营采伐
(一)扩大告知承诺审批范围。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审批适用范围从“蓄积不超过15立方米”,扩大为“蓄积不超过30立方米”。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采伐林木的,免于作业设计,采伐蓄积消耗量根据林草湿调查监测数据测算,其中采取主伐皆伐方式的按批准的面积范围控制。具体审批要求详见《小额人工商品林采伐告知承诺审批办法》。
(二)保障森林经营采伐限额。积极引导和鼓励森林经营主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依据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实行森林采伐限额五年总控。美丽林相改造等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所需限额依照实施方案予以保障。
(三)优化森林经营采伐管理。放活竹林经营,竹林抚育间伐强度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积极引导省级以上公益林科学经营,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可实施连片采伐,最大面积不超过45亩。两个龄级以上未实施抚育或列入国家储备林大径材培育项目的林分,采伐强度不高于50%,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3。结合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积极探索林木采伐管理改革。
(四)合理保障林地经营权益。经不动产登记合法取得林地经营权证的林地经营权人,享受与林权所有人相同的限额保障、告知承诺、简化设计等便民服务政策。林地经营权证可作为林木采伐申请的凭证,若权证中未明确林木所有权的,需补充提供相关协议。
二、聚焦便民服务,简化审批程序
(五)扩大合并发证范围。松材线虫病除治、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可在同一乡镇或街道范围内跨小班发证,其中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还可不分权属、起源和森林类别合并发证。
(六)延长采伐发证期限。珍贵树木(古树名木)经批准同意采挖移植的,采伐许可证有效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次年12月31日。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采伐许可期限可与使用林地许可保持一致,使用林地经批准延期的,采伐证期限一并延期,不再另行办理。
(七)取消统一制版采伐证本。持续深化林木采伐数字化管理,取消使用统一制版的采伐证纸质证本,各地可通过林木采伐管理系统直接打印采伐许可证、盖章后发放,通过采伐许可证号或者扫描二维码进行信息查验。
(八)简化使用林地附带性采伐。使用林地申请单位与林木所有者协商一致后,可由使用林地单位统一提出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申请,同步开展使用林地现状调查、采伐作业设计和申请前公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办理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许可。
(九)优化自然保护区林木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林木并涉及追加采伐限额的,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与县(市、区)政府沟通一致,可由县(市、区)政府一并提出采伐和限额追加申请,由省林业局统一批复。
三、突出严格监管,加强规范管理
(十)执行林木采伐技术规程。严格执行《森林法》第五十五条等相关规定,以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为原则,按照《林木采伐技术规程》(DB33/T 1315—2023)规范林木采伐管理,确保森林持续经营、合理利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实施林木采伐皆伐坡度管控。《浙江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试行)》(浙林资〔2020〕37号附件)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
(十一)规范林木修枝管理。根据林木采伐技术规程,林木截干去冠行为适用其他采伐类型,应按要求办理采伐许可证。其他正常修枝行为无需办理采伐许可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古树名木修枝还应符合《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
(十二)明确林木采伐公示主体。各地应根据林木权属的类型,有序开展伐前公示。涉及跨村发证,乡镇作为申请人的,应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公示。村集体作为申请人的,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伐区所在乡镇组织公示。
(十三)强化生态红线采伐管理。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有关规定,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采取择伐、间伐等方式进行的树种更新,或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
(十四)加强林木采伐监管。强化疫区松木采伐管控,健全完善疫木凭证采伐预警机制,对达到预警阈值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凭证采伐要求,实现全过程闭环管理。加快构建林木采伐信用监管机制,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强化对森林经营方案和告知承诺执行情况的监管,适当提高“双随机”抽查比例,依法规范林木采伐行为,切实保障森林生态安全。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我局出台的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林业局

2024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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