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检察署
楚雄专区分署成立公告
(收藏于人民检察博物馆)
这是1952年11月20日云南省人民检察署楚雄专区分署成立公告(下称《公告》),收藏于人民检察博物馆。
《公告》宣布云南省人民检察署楚雄专区分署成立,由专署公安处副处长苗芳兼任副检察长,办公地点在楚雄县西门外专署公安处内。
《公告》公布了专区分署的六项职能:(1)检察各级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国民是否严格遵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人民政府的政策方针和法律法令。(2)对反革命及其他刑事案件实行检察提起公诉。(3)对各级审判机关之违法或不当裁判提起抗诉。(4)检察监所及犯人劳动改造机构之违法措施。(5)处理人民不服下级检察署不起诉处分声请复议案件。(6)代表国家公益参与有关社会或劳动人民利益之重要民事案件及行政诉讼。
《公告》呼吁:“望各机关团体与我署密切联系,广大人民积极支持,经常对各种违法事件用书面或口头大胆进行检举,以维护国家人民利益。”
1950年9月4日,党中央发布《关于建立检察机构问题的指示》,强调检察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武器,必须加以重视,并对建立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提出明确要求。到1953年,全国省一级人民检察署全部建立,专区分署和省辖市人民检察署建立196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