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离不了、结婚结不了、财产权落别人名下……实践中,冒名登记时有发生,不仅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也让国家的法律秩序受到严重挑战。对此,检察机关强有力出手——
打响“姓名保卫战”
要点提示
●在法律上,证明被冒名的手段相对单一,通常只能通过法院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证程序来实现。然而,实际操作中,许多当事人没有能力或精力去申请这类认证。
●在冒名登记类案件中,相关行政机关间信息壁垒仍然存在,监管合力不强,从而引发一系列案件线索发现难、行政机关自我纠错难、当事人权益救济难等问题,导致为受害者“正名”存在不少困难。
●现有机制体制下,社会迫切地呼唤激活行政检察这一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手段,才能保证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所确立的良好的法律秩序得到实施和维护。
明明身怀六甲在老家安心养胎,身份却成了千里之外结婚证上的“新娘”;自己家买了多年的房子,居然被别人办了抵押贷款;数数都数不清的智力残疾人,还能经商办企业……这些怪事绝不是意外,而是冒名登记产生的恶果。
现实中,借用、冒用他人姓名和身份证的情形时有发生。这些人被偷走的不只是名字,还有人生。那么,究竟是谁盗用了他们的“名字”?又该如何证明“我”不是我?
冒名登记在多地上演
2023年,江西修水人朱任华和女友去民政局登记结婚,却被告知其在2005年就和一名叫郑雪梅的女子结婚了。原来,他早年与相亲对象“郑雪梅”结婚,但很快发现她是骗婚,且真名叫方一美,遂报了警,警方很快将方一美抓获归案。后因证据不足,方一美被释放,但婚姻登记未作相应处理。而被冒名登记的郑雪梅远在千里之外的四川,得知后更觉冤枉:“我不认识朱任华,而且2005年9月时我身怀六甲,怎么可能到修水再次结婚呢?”
家住江苏泰州的田妮患有智力残疾,一家人长期依靠低保和残疾人补贴维持生活。因田妮父亲癌症晚期需要支付高昂医疗费用,村委会干部代田妮向民政局递交了一户多残补贴申请,工作人员却发现,田妮名下有一家服饰公司,不符合申领补贴的条件,本该每月照常发放的残疾人补贴也被标记为异常。今年3月,田妮在亲属帮助下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情况,但相关部门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田妮是被冒名登记。
周长福和妻子刘桂芳居住在湖北郧西一栋楼里。2014年11月,老两口准备用自家房屋和门面办理抵押贷款为儿子创业提供资金支持。然而,他们意外地发现,自己的房子早在2010年就被他人办理了抵押担保贷款。苦于找不到证人、无法调取当年办理抵押登记的相关资料,这对夫妇的维权之路一走就是10年。
虽然3起案件的当事人坚称“我没结婚”“我没办公司”“我没抵押”,但白纸黑字明确显示,不管是婚姻登记、工商登记还是抵押登记,都存在相应的文件,并经过了法定的程序,该如何证明结婚的、开公司的、办抵押的“我”不是我?
证明“我”不是我有多难
“以被冒名婚姻登记的郑雪梅为例,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发展,一些历史遗留的冒名顶替婚姻登记现象陆续被核查发现,暴露出婚姻登记管理漏洞。”江西省修水县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朱昀向记者表示,遇到这类纠纷按什么程序处理,缺乏明确规定。被冒名结婚的受害者,不仅难以通过民政部门自行撤销,也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救济。结婚证上的婚姻关系事实并不存在,可受害者举证存在一定难度,依据现有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也很难对此启动立案程序。
被冒名进行工商登记的受害者也是如此。因“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手续进行了大幅简化,一些不法分子遂利用注册登记手续简化的便利,冒用他人身份进行虚假登记,注册“空壳公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虚开发票、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比如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被注册空壳公司、冒名抵押房产,他们的举证能力和诉讼能力相对薄弱,该如何去调取材料、收集证据呢?更何况,这些行为往往隐蔽性强,持续时间久,很多证据由于年代久远可能已经灭失。”朱昀表示,实践中,行政机关对注册登记公司依法进行形式审查,这并无过错,法院也难以认定行政机关违法。但是案件久拖不决,造成的负面影响也不可低估。“在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时,我们常遇到这样的事:每当找到一个单位,他都说我没有错,就是这么办的,可问题确确实实就摆在这里了。冒名登记的产生也是如此,并非完全是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职造成的,如何解决实际问题尤为重要。”
“冒名登记案件中最难的部分是如何证明冒名行为的存在以及还原整个冒名过程。通常情况下,经办人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往往是利益相关者,他们配合调查的意愿低,因此很难完全还原案件的真相。只有冒名者本人清楚整个情况,但要么我们无法联系到他们,要么他们拒绝承认冒名行为。”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检察官李锐认为,在法律上,证明被冒名的手段相对单一,通常只能通过法院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认证程序来实现。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当事人没有能力或精力去申请这类认证。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法从提高行政效率和保障行政秩序的角度出发,对除不动产之外的行政诉讼案件设定了最长5年的法定起诉期限。
“实践中,当事人发现被冒名后,想提起行政诉讼,却常常因已过起诉期限而无法进入实体审理,难题得不到解决。”朱昀说,此外,在冒名登记类案件中,相关行政机关间信息壁垒仍然存在,监管合力不强,从而引发一系列案件线索发现难、行政机关自我纠错难、当事人权益救济难等问题,导致为受害者“正名”存在不少困难。
行政检察监督为案件办理带来转机
“冒名婚姻登记、工商登记等行为,不仅使当事人的权益受到很大损害,还使国家的法律秩序受到严重的损害和挑战。因此,行政部门主动纠错,才能增进当事人对政府和社会的信任。”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解志勇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但目前来说,行政机关虽有自我纠错的权力和职责,如果在纠错过程中不能很好地平衡法律和社会需求,可能会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因此,行政行为在登记确认后要想修改或者纠正都非常困难。”解志勇说,现有机制体制下,社会迫切地呼唤激活行政检察这一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手段,才能保证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所确立的良好法律秩序得到实施和维护。
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 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持续深化做实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由此,检察机关打响“姓名保卫战”,一批陷入困境的案件迎来转机。
今年4月,朱任华向修水县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官通过多次调阅证据材料、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走访职能部门,确认方一美以冒名顶替的方式冒用郑雪梅身份信息与朱任华进行结婚登记。4月11日,该院依法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员一致支持检察机关向修水县民政局制发检察建议,撤销案涉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的婚姻登记。
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检察官结合全案证据,认为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是田妮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被冒名登记的可能性较大。今年5月,该院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撤销登记,田妮一家也顺利领取到了一户多残补贴。另外,该院还与行政审批局会商,建议数据信息碰撞以彻查智力残疾人在企业登记中的情况;同时依托府检联动协作机制,建议有关部门完善审查工作,并开展长期普法宣传。
维权10年的周长福和刘桂芳也看到了曙光。郧西县检察院检察官查清了事情原委,原来房屋抵押登记是周长福的侄子为了筹钱偷偷操作的。原房地产管理部门未核实清楚抵押申请人身份,未尽审查义务,导致抵押登记出现差错。为此,该院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不久后,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办理了抵押权注销登记,房屋产权证“物归原主”。
“公民姓名权是最基本、最典型的人格权,神圣不可侵犯。这些案件均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依法守护公民姓名权的生动体现。”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章志远向记者表示。
据了解,近年来,针对侵犯公民姓名权、冒名登记等行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以“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有力抓手,持续开展冒名婚姻登记、“空壳公司”治理专项监督活动,推动行政机关主动撤销冒名登记。同时,检察机关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完善智能化设施配套,以信息技术手段解决婚姻登记、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业治理漏洞,通过与行政机关建立长效协作机制、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在打通司法与行政执法堵点、破解“程序空转”中实现减存量、遏增量,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护航民生民利。
“在冒名登记类案件中,行政机关往往面临进退两难的困境,感谢检察机关搭建平台、及时解困,提出的检察建议合理可行,为我们改进工作提供了新思路。”一名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人大代表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
中国一汽研发总院高级技师
集团公司首席技能大师 杨永修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推动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方面的积极举措极大提升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度,比如,在解决冒名婚姻登记、治理空壳公司等方面,检察机关打通了司法与行政的堵点,从制度上解决了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体现了检察机关勇于突破、敢于挑战的工作作风,值得肯定。特别是围绕保护公民姓名权展开的“检察护企”“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让我真切感受到,行政检察工作有效助推了法治政府建设,有效服务保障了民生和企业发展,切实解决了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
中车齐齐哈尔车辆有限公司
货车分厂电焊高级技师
中国中车首席技能专家 王海
我对检察机关办理撤销冒名婚姻登记、守护公民姓名权的案件印象深刻。在解决冒名婚姻登记方面,检察机关主动站出来,帮助协调法院和民政部门查清事实,解决当事人奔波申诉的困境,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责任与担当。
同时,检察机关积极促成“两高两部”联合出台指导意见、开展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清理解决以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充分维护了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了检察权为人民行使、让人民满意,是扎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检察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