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热点问题解读→

文摘   2024-11-08 21:36   湖北  

物业收费标准是如何界定?

物业管理中的禁止行为如何规定?

哪些情形可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

7月1日起

《黄冈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将正式施行

针对当前物业管理中的

“热点”“难点”“痛点”问题

小编带大家一起看看怎么解决

↓↓↓
Q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A
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物业保修期满后,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先行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即时核准并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屋面、外墙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的;
(三)消防设施故障的;
(四)公共护栏(围)破损严重的;
(五)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六)共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七)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采取应急措施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立即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Q
黄冈市物业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A

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前期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每三年进行评估和公示,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发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项目清单,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物业服务项目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供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参考确定物业服务费标准。




Q
物业服务公司有哪些禁止行为?
A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
(二)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增加收费内容;
(三)擅自处分业主共有财产,擅自利用或者允许他人利用业主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
(四)擅自撤离住宅小区,停止物业服务;
(五)泄露业主隐私或者其他个人信息;
(六)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供电信网络服务或者擅自改换门禁、设置道闸限制业主进出小区等方式催交物业服务费;
(七)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Q
住宅小区内有哪些禁止行为?
A
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住宅小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装饰物;
(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三)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五)擅自占用公共门厅、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
(六)擅自占用公共绿地,或者擅自移植、砍伐小区内的树木等;
(七)损坏、挪用、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消防车操作场地;
(八)不按照规定停放车辆或者占用公共区域长期停放车辆;
(九)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十)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光源等;
(十一)擅自架设电线、电缆为车辆充电或者建设车辆充电设施;
(十二)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或者携带电动自行车进入室内充电;
(十三)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来源:看见西湖

主编:杨小广

责编:吕   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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