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定点医药机构管理,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运行,按照《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及医保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解除31家医药机构(医疗机构3家、零售药店28家)医保服务协议,现将有关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翼城县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医药机构名单(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翼城县医疗保障局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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