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不达标准退费?山西这里有规定…
民生
2024-11-05 20:46
北京
根据2009年5月执行的《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市居民生活供暖期间为:当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因特殊情况,政府可以调整供暖期间。居民热用户室温应当保持在18±2℃。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者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第三十七条 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供热温度不达标与达标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天数和计费面积退还热用户热费。第三十八条 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未供热的,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按照实际未供热天数向热用户退还热费。如果由于热源厂或供热站原因导致不能正常供热的,在供热结束后产权单位可向热力公司经营部门提出申请,用户需填写申请表,填明具体情况,经核实后核减部分采暖费;若属产权单位的管网设计不合理或管网失修,跑、冒、滴、漏、管道堵塞、私自改动以及阀门未打开,停水、停电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则不在核减范围之列。来源: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太原热力、山西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