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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吊销营业执照,并受到多部门联合惩戒。
请我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于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粤商通”APP或关注“东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报送2024年度年报。
“东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
来源 | 东莞市场监管
编辑|黄凯琪
审校|李志锋、李应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