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相约掰手腕造成自身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政务   2024-09-04 19:21   吉林  

日常生活中,许多人为了展示自己臂力和腕力,相约进行掰手腕比赛,但不可忽视的是,掰手腕虽不属于剧烈运动,但仍存在一定风险。一旦掰手腕造成自身损害,此时责任应由谁承担?近日,朝阳法院开发区法庭审理了一起因掰手腕受伤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办案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责任主体作出认定,纠纷得到顺利解决。

朝阳法院

基本案情


王某与刘某系同事关系。2021年5月14日,二人相约在公司掰手腕,掰完后王某感觉左臂有不适应感而到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就诊,诊断为左侧肱骨骨折,王某住院治疗11天,花费医疗费6.8万元。经鉴定,王某伤后的误工期为270日。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10万元。


刘某辩称,王某执意要与刘某掰手腕,刘某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掰伤原告手腕的行为,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自甘风险情形,刘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本单位员工自发的、带有娱乐性的掰手腕活动,此活动不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双方对活动规则、彼此的竞技水平和身体素质等情况均清楚和知晓,对活动中存在的风险也有一定的认知力。虽王某因活动而受伤,但对竞技活动中瞬间发生的状况,刘某作为参加者是难以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同时双方是在活动中合理运用正常动作的情况下发生了损害后果,此情况不属于刘某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故王某要求刘某承担赔偿责任之主张,理由不充分,法律依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讲法


法谚云:“自甘风险者,自食其果。”《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对“自甘风险”作出了明确规定,即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掰手腕作为一项具有对抗性的活动,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王某主动参与掰手腕比赛,应当对存在的风险有一定预见和认知,其在掰手腕过程中受伤系瞬间发生,刘某作为掰手腕活动参与者,其未采取对王某身体有高度危险性的动作,亦未实施除掰手腕以外造成王某损害的行为,其已经尽到作为掰手腕参与者的合理注意义务,不应过度苛责,故其对王某的损害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工业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 赵慧敏

编辑:朱航呈

初审:郭育圻

复审:辛江

终审:邹宇轩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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