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政务   2024-09-01 08:33   吉林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某与被执行人朝阳区振兴建筑器材租赁站、孙振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身份情况

被执行人:朝阳区振兴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育民路958号。经营者:孙振兴,总经理。

被执行人:孙振兴,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鸦鸿桥镇牛辛庄村齐心东街30号,公民身份证号130229198907043615。

二、执行案号

(2024)吉0104执1062号

三、案件执行标的

未履行标的为人民币64907.00元、迟延利息及其他费用。

四、悬赏期限

自2024年9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

五、悬赏条件

提供被执行人朝阳区振兴建筑器材租赁站、孙振兴名下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

六、悬赏金额

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于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证、控制、执行到位的,按执行回款的10%比例予以奖励。

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举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融理财等;

2、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车辆、生产机器设备、库存产品生产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情况;

4、有证据证明是属于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者其他财产的情况;

5、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6、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举报人不能获得悬赏奖金的情形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已经掌握;

2、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已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属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查封、扣押范围的;

3、举报人举报被悬赏对象下落线索前,被执行人已主动出现的;

4、举报人举报前,案件已执行完毕结案的;

5、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6、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不应支付悬赏金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说明

若两个(含)以上举报人对被执行人下落、同一财产或者同一财产线索进行举报的,悬赏金由举报在先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时的登记时间为准。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系人许法官

举报电0431-88559264、88559222

特此公告。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一日   



来源:执行局
初审:李欣遥
复审:辛江
终审:邹宇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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