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人社部发〔2023〕6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2024年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范围
(一)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人员范围。全区各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机关工勤人员以及使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编制的其他组织机构中相关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和定期奖励工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
(二)定期奖励事业单位集体范围。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
二、年度考核工作安排
(一)完成时限。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5年3月底结束。
(二)优秀名额核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应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总人数的20%。优秀档次名额应当向一线岗位、艰苦岗位的人员倾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高或应降低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
1.工作地点在南疆五地州、全区四类及以上县市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优秀档次比例一般不超过25%。
2.在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组织开展的机关年度绩效考核中,排名位于前30%的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优秀档次比例可提高到25%以内,排名位于后5%的,优秀档次比例不得超过15%。
3.自治区驻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驻村工作队、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集中办公人员中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优秀档次比例一般不超过30%。
4.事业单位受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地厅级及以上主管机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被问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的;工作存在问题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不得超过15%。
5.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提高年度优秀档次比例情形的。
6.援疆干部人才在受援地参加年度考核,受援单位按规定提高优秀档次比例的。
7.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提高或降低年度优秀档次比例情形的。
(三)考核结果运用。坚持考用结合,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结合起来,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岗位、职务、职员等级、工资和评定职称、奖励,以及变更、续订、解除、终止聘用(任)合同等的依据。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档次的,在绩效工资分配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倾斜;在岗位晋升、职称评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县以下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等级晋升年限缩短半年;可以参照公务员标准发放一次性物质奖励,但同时给予嘉奖或记功的,应按规定标准,享受一次性奖金,避免重复享受。
年度考核确定为其它档次或不确定档次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同时聘用到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实行双岗位双考核。两类岗位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档次的,可以继续聘用在两个岗位上。
(四)考核备案。事业单位完成年度考核工作后,请于2025年3月底前,将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登记表(附件1,部门总表及单位分表各1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不合格、基本合格及不确定档次情况说明(附件2)、提高或降低考核优秀比例佐证材料上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系统,进行考核结果备案。未完成年度考核工作的事业单位,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职员)等级晋升等相关工作,不得兑现奖励、绩效等与考核结果相关待遇。
三、定期奖励工作安排
(一)完成时限。定期奖励可结合年度考核工作进行,2025年4月底前结束。
(二)奖励名额核定。
1.人员奖励。
给予工作人员嘉奖一般不超过事业单位实有工作人员总数的18%。工作地点在南疆五地州、全区四类及以上县市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0%。符合相关规定并经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嘉奖比例最高不超过25%。
给予工作人员记功一般不超过事业单位实有工作人员总数的2%,2022至2024年连续3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工作人员超过2%,可适当提高记功比例。
各地州市记大功推荐名额一般控制在3名以内,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记大功推荐名额一般控制在2名以内。推荐过程需严格把关,无符合条件的,可不予推荐。
2.集体奖励。
嘉奖、记功名额,由各地各部门结合事业单位数量、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综合确定。
各地州市记大功推荐名额一般控制在2个以内,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记大功推荐名额1个。推荐过程需严格把关,无符合条件的,可不予推荐。
3.其它事项。
奖励比例名额应当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原则上不得低于获得奖励人员的60%。对拟奖励人员名单,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针对同一事由,已经给予及时奖励的以及已经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称号或者荣誉称号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定期奖励中一般不再重复奖励。及时奖励不影响事业单位正常开展定期奖励工作。
(三)奖励方案。直属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监督举报和纪律要求等,依据奖励权限,工作方案报同级或上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予以公布。
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记大功奖励方案的核准并作出奖励。各地各部门应当在2025年3月底前,按照要求报送记大功推荐人选(集体)相关表格(可在事管系统公示栏内下载)及佐证材料。
(四)定期奖励实施与结果运用。
1.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由奖励决定单位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功、记大功的,同时由奖励决定单位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
2.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标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金。
3.获得集体记大功、记功、嘉奖奖励的,在下一年度考核工作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优秀档次比例可分别提高至30%、25%、22%。
4.国家、自治区规定的其它形式的褒奖。
(五)备案工作。事业单位完成定期奖励工作后,请于2025年4月底前,通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系统将工作人员奖励结果进行备案,并上传相关表格及佐证材料。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尽早安排,要坚持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简便易行等原则,规范运作程序,区分责任分工,认真落实回避制度、备案制度,严密组织工作。
(二)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各部门不得借年度考核、定期奖励工作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对出现上述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三)强化结果运用。充分发挥考核、奖励的激励约束作用,切实做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惩分明,充分激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活力,为我区高质量发展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
联 系 人:祁文卓
联系电话:0991—3689698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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