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现将粤港澳大湾区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广州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南沙自贸片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自2020年10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口岸(以下称启运港,见附件)启运报关出口,由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自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保税港区广州南沙新港、深圳港(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小漠港区)(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编注:2024.11.12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将本文第二条中规定的离境港“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保税港区”修改为“广州南沙新港、深圳港(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小漠港区)”,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详见:财税〔2024〕31号。】运输企业为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并且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及以上的航运企业。运输工具为配备导航定位、全程视频监控设备并且符合海关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运输工具要求的船舶。税务总局定期向海关总署传送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企业名单。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定期传送变化企业名单。海关总署根据上述纳税信用等级等信息确认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和运输工具。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或二类,并且在海关的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海关总署定期向税务总局传送一般信用企业或认证企业名单。企业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定期传送变化企业名单。税务总局根据上述名单等信息确认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1.启运地海关依出口企业申请,对从启运港启运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生成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2.海关总署按日将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加启运港退税标识)通过电子口岸传输给税务总局。3.出口企业凭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及相关材料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出口企业首次申请办理退税前,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进行启运港退税备案。4.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类别信息、税务总局清分的企业海关信用等级信息和启运港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为出口企业办理退税。出口企业在申请退税时,上述信息显示其不符合启运港退税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办理退税。5.启运港启运的出口货物自离境港实际离境后,海关总署按日将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传送给税务总局,税务总局按日将已退税的报关单数据(加启运港退税标识)反馈海关总署。6.货物如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启运地海关应撤销出口货物报关单,并由海关总署向税务总局提供相关电子数据。上述不再出口货物如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出口企业应补缴税款,并向启运地海关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证明。对已办理出口退税手续但自启运日起超过2个月仍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的货物,除因不可抗力或属于上述第6项情形且出口企业已补缴税款外,视为未实际出口,税务机关应追缴已退税款,不再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7.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总局清分的正常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核销或调整已退税额。(四)海关、税务部门应加强沟通,建立联系配合机制,互通企业守法诚信信息和货物异常出运情况。财政、海关和税务部门要密切跟踪启运港退税政策运行情况,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税政司)、海关总署(综合司)和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 所在城市 | 港口名称 |
1 | 广州市 | 涪心港 |
2 | 旧港 |
3 | 乌冲港 |
4 | 嘉利港 |
5 | 集司港 |
6 | 东江口港 |
7 | 新沙港 |
8 | 花都港 |
9 | 广州南沙港 |
10 | 深圳市 | 盐田港 |
11 | 大铲湾港 |
12 | 佛山市 | 九江中外运港 |
13 | 勒流港 |
14 | 北溜港 |
15 | 佛山新港 |
16 | 三水港 |
17 | 南海国际货柜港 |
18 | 高明珠江货运港 |
19 | 容奇港 |
20 | 顺德新港 |
21 | 肇庆市 | 高要港 |
22 | 肇庆新港 |
23 | 四会港 |
24 | 肇庆三榕港 |
25 | 云浮新港 |
26 | 肇庆港 |
27 | 惠州市 | 惠州港 |
28 | 东莞市 | 虎门港 |
29 | 中山市 | 中山港 |
30 | 中山外运港 |
31 | 小榄港 |
32 | 中山神湾港 |
33 | 珠海市 | 珠海洪湾港 |
34 | 西域港 |
35 | 高栏港 |
36 | 珠海斗门港 |
37 | 江门市 | 江门高沙港 |
38 | 江门外海港 |
39 | 天马港 |
40 | 汕头市 | 汕头港 |
41 | 湛江市 | 湛江港 |
42 | 江门市 | 江门高新港 |
43 | 钦州市 | 钦州港 |
44 | 儋州市 | 洋浦港 |
【编注:2024.11.12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在本文附件中增列汕头市汕头港、广州市花都港、广州市广州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江门市江门高新港、钦州市钦州港、儋州市洋浦港为启运港,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详见:财税〔202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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