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8日晚,被告人张三与朋友在丰城市一KTV唱歌。期间,张三喝了酒。次日凌晨,张三酒后驾驶小汽车从丰城市老城区向新城区方向行驶,7时20分左右,民警发现该小汽车停在丰城市新城区某路段马路中间,而驾驶员张三在汽车内睡觉,民警唤醒张三并现场用酒精测试棒对其进行排查,发现可能涉嫌酒驾。后经鉴定,张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1.93mg/100ml。丰城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三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据此,法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三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