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2日下午2时许,在丰城市某街道,被告人张三酒后在公交车上与司机李四发生口角,随后张三在公交车正常行驶过程中用手击打李四的脸部、颈部,并拉拽李四正在开车的手试图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导致车身剧烈晃动,当时公交车上有十余名乘客。丰城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三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拉拽驾驶操作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告人张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妨害安全驾驶罪依法对被告人张三判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