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举报护环境 部门联动速斩污
前言
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当前农村面源污染的突出环境问题,芷江侗族自治县通过群众投诉举报线索,充分发挥生环委综合协调作用,依法依规严格查处畜禽养殖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获得群众的高度好评。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8日,芷江县县长热线接群众反映“艾头坪村陈家苑组养猪场乱排污导致大垅坪村9组的溪水受到污染影响”。芷江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芷江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怀化市生态环境局芷江分局、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等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开展联合执法。经查,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经调查发现,该县某种养专业合作社因养殖粪污干湿分离机损坏,导致部分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排放至㵲水河芷江段。经怀化市芷江生态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91mg/L、悬浮物浓度为352mg/L,均超过了《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标准的限值。芷江分局立即对该违法行为启动立案调查。
整改前及整改后情况
3月18日,在县联合执法组的监督指导下,该企业对排污口进行封堵,有效切断污染源。3月25日,企业已完成粪污干湿分离机维修并恢复正常使用,还新增一台粪污干湿分离机作为备用。同时,对三个粪污收集沉淀池和下游自然排水沟内粪污进行了清理;对养殖废水收集沉淀池进行了加固;对雨污分流沟进行了修缮;在收集沉淀池下方增建了氧化塘和人工湿地,对养殖废水进行氧化过滤处理,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在该信访举报件办理过程中,县联合执法组全程与群众保持沟通交流,及时反馈办理进度和处理结果,群众对此表示非常满意。
成功查处
该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4月10日,芷江分局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法裁量权基准规定 (2021版)》等相关规定,依法对该企业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并向社会公示。同时,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等相关规定,委托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启动生态损害赔偿。根据鉴定结果督促企业向㵲水河增殖放流鱼苗10000余尾。8月22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怀化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向信访举报人发放奖金2000元。
企业实施增殖放流
案例点评
本案中,芷江县领导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信访举报问题线索,各职能部门有效联动,形成执法合力,严格查处了企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了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芷江分局严格执法与帮扶企业相结合,督促企业有效整改到位,切实保障了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同时,也警示广大企业,要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切实履行好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任何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芷江分局
编辑:罗亚峰 张玲
审核:曾翔舟 向吉飞
签发:罗良军
往期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