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顾尺度与温度 推动行政争议有效化解——兴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成功化解一起行政处罚案件

文摘   2024-11-08 22:06   广西  


“行政案件无小案”,每一个行政争议发生的背后,都蕴藏着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期待。行政争议能否妥善解决、实质化解纠纷,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法治政府建设。兴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主动作为、能动履职,于近日成功化解了一起行政处罚案件,让行政争议化解有力度更显温度。

案件回顾
2024年,吴某非法屠宰生猪,被当场查获,后经立案被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吴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过罚不当,处罚过重。
能动履职,寻找“最优解”
受理案件后,法庭对案件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了解到吴某属于初犯,认错态度较为好,且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同时考虑到吴某家庭情况较为困难,据此,法庭出于过罚相当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决定先与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细节进行沟通,找准问题的症结点,并联合检察院、司法局利用同类型的案例向当事人和行政机关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本案剖析案情,化解争议。
经过多次深入沟通,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在处罚数额上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行政相对人当场表示“明天就履行!”。至此,该起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争议一次性得到化解。
兴业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局主动作为、能动履职,深入全面理解法律精神,综合考虑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切实执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让执法有力度的同时,释放法律的温情和善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增强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的信任和支持。
下一步,兴业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将继续推进“3+N”协调化解机制,促进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检察调解、人民调解的衔接,发挥好调解的作用,把行政矛盾纠纷实质性地化解在行政调处程序中,实现行政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图文:兴业县司法局

编辑:何雯雯 
责编:何凌宇
审核: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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