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散 | 天津将给这些企业发放补贴!

民生   2025-01-04 16:00   天津  

为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天津市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8问8答,带你快速了解



01

申请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企业在本市合法生产经营、依法纳税、信用良好;依法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与被吸纳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02

企业吸纳哪类群体可以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答:企业(含社会组织、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就业,给予最长3年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


小微企业、养老服务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制家政企业以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吸纳本市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本市高校和本市生源外省市高校)就业,给予最长3年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


03

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社保补贴标准为1400元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0%。


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低于社保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发放社保补贴。因被吸纳人员缺勤、事假等原因造成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低于岗位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工资金额发放岗位补贴。


04

享受社保补贴的时限如何确定?




答:同一人员享受社保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可以延长至退休。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补贴政策的,可以享受至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05

劳务派遣单位能不能申请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答:能。劳务派遣单位享受企业吸纳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补贴资金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


06

招用人员中途退出,再就业后能不能继续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答:能。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间离职后重新被企业招用的,企业可以自度过已享受补贴时长后,接续享受剩余期限的补贴。


例如:2025年1月,员工甲被A公司吸纳,于1月至6月享受6个月社保补贴。7月,员工甲从A公司离职并被B公司招用且仍符合被吸纳条件,B公司可自度过其已享受补贴时长(6个月)后,于2026年1月起,接续享受剩余期限(30个月)的社保补贴。岗位补贴自社保补贴享受满2年后与社保补贴一并申请。


07

高校毕业生中途实现兼职创业,补贴还能不能继续申领?




答:能。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间,高校毕业生实现兼职创业的,可以继续享受政策至期满。


08

《天津市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管理办法》所指“高校毕业生”群体如何认定?




答:《天津市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管理办法》所指“高校毕业生”为本市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本市高校和本市生源外省市高校。企业申请补贴时,需提供被吸纳高校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籍(学历)在线验证报告(需在有效期内)。招用时间以首月就业登记和参保日期为准(不含劳动合同自动延续、续订、变更情形),不区分是否在其他单位进行就业登记或参加社会保险。




办法全文






天津市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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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23〕181号)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含社会组织、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自招用之日起1年内可以分类申请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在本市合法生产经营、依法纳税、信用良好。

(二)依法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与被吸纳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第三条  企业(含社会组织、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就业,给予最长3年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


第四条  小微企业、养老服务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员工制家政企业以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吸纳本市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本市高校和本市生源外省市高校)就业,给予最长3年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


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确定。


第五条  社保补贴标准为每月1400元,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40%。


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低于社保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发放社保补贴。因被吸纳人员缺勤、事假等原因造成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低于岗位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工资金额发放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自社保补贴享受满2年后与社保补贴一并申请。


第六条  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自企业首次领取补贴之月起连续计算,企业招用之日以首月就业登记和参保日期为准。


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被企业吸纳享受社保补贴的起始时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间离职后重新被企业招用的,企业可以自度过已享受补贴时长后,接续享受剩余期限的补贴。


第七条  同一人员享受社保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可以延长至退休。法定退休年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享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补贴政策的,可以享受至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间,高校毕业生实现兼职创业的,可以继续享受政策至期满。


第八条  企业按照以下程序申请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月初前7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所在区人社局申请上一月补贴,提供相关材料。

(二)审核。区人社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申请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招用高校毕业生时应处于毕业2年内状态(毕业时间计算到月)。

(三)公示。审核合格的,区人社局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四)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于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第九条  申请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社保、岗位补贴申报表》(附件1)。

(二)基本身份类证明材料。高校毕业生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籍(学历)在线验证报告(需在有效期内),脱贫劳动力身份信息需在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状态为“有效”或提供脱贫人口相关证明。

(三)小微企业需提供《小微企业划型承诺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四)工资发放凭证(银行确认盖章的工资发放凭证或电子凭证)。


第十条  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领实行一次审核、全期畅领,同一补贴项目初次审核通过后,享受期内吸纳就业人员等相关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适当减免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企业类型变化的,已享受补贴人员可以享受到补贴期满。


企业参保地等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行政区域的,应当于变更前向迁出地的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经迁入地的区人社局审核后纳入本行政区域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享受企业吸纳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补贴资金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


劳务派遣单位申报企业吸纳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需提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资金分配协议》(附件2),其中,申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实际用工单位还需符合小微企业或养老服务企业或员工制家政企业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市人社局负责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北方人才市场中天人力中心负责经办业务指导和综合管理。区人社局负责辖区内的业务受理、审核、资金拨付及日常监管。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具体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  区人社局应当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制定监管计划,定期公布辖区内企业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情况,采取日常巡查、视频检查、大数据比对、按比例抽查、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补贴项目集中监管核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资金分配协议》落实情况和岗位实地核实。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补贴:

(一)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失踪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四)符合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条件的。

(五)其他应当停发的。


第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发放补贴:

(一)享受补贴人员实际岗位与申报情况不符达到30%的。

(二)抽查检查时享受补贴人员连续3次(含)未在岗的。

(三)其他应予暂停的。


区人社局应当对暂停补贴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2个月内达到整改要求的企业可恢复发放补贴,暂停期间的补贴不再补发。


第十七条  企业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受理补贴申请:

(一)虚假招用、提供虚假材料等骗取套取补贴的。

(二)劳务派遣单位未按《资金分配协议》分配资金的。

(三)整改不合格或整改次数达到2次及以上的。


第十八条  发现企业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区人社局应当立即停止发放补贴,追回补贴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诚信和联合惩戒系统,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人社部门、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补贴发放中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将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向区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分配因素统筹安排。


第二十二条  区人社局、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办法施行前正在享受补贴的,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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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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