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出让收益中
的矿产品销售收入
怎么算?
收入确定 || 计算方法 || 特别提醒
内容概要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规定了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的有关事项。具体该如何计算,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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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确定
计征对象
矿业权人应按财综10号文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中规定的矿种、计征对象,逐年计算并申报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原矿产品是指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加工直接销售的产品。
选矿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或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等。
销售收入
矿产品销售收入是指矿业权人销售矿产品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收入,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实际销售和视同销售的矿产品均应计算矿产品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是指矿业权人以自采或自产的原矿产品或选矿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情形。
年度销售收入
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是指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产品销售收入。
按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时间确定。
视同矿产品销售的,按矿产品转移所有权的时间确定。
销售价格
矿产品销售价格是指矿业权人出售矿产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有市场交易销售价格的,矿业权人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
若内部自用、视同销售矿产品行为而无实际销售价格,矿业权人应参照当地或相邻地区同类产品的公开交易销售价格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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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计算
计算公式
销售的矿产品与财综10号文计征对象一致:
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品销售数量×矿产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
销售的矿产品与财综10号文计征对象不一致:
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产品销售数量×矿产品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转换系数
对于地热、矿泉水等矿种:
矿产品销售收入
=实际采出量×核定价格
🔷注意:矿业权人无法计算实际采出量的,按最大取水量确定采出量。
扣除项目
相关运杂费用
相关运杂费用是指矿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
外购矿产品
外购产品或销售产品与计征对象不一致,需按转换系数统一到计征对象后扣除。当期不足扣除或未扣除的,可结转下期扣除。
🔷 注意:扣除时需依据相关运杂费用以及外购矿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注意事项
同时销售原矿产品和选矿产品的,矿业权人应分别计算各产品的销售收入,未分别计算的,均视为原矿产品的销售收入。
生产的矿产品涉及多个矿种的,矿业权人应分别计算不同矿种销售收入并按相应收益率计算。
无法区分主矿种与共生矿种矿产品销售收入的,矿业权人应按主矿种、共生矿种中收益率最高的矿种计算;无法区分主矿种与伴生矿种矿产品销售收入的,矿业权人应按主矿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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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
矿业权出让收益申报缴纳
申报时间
2023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申报缴纳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之前。
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申报缴纳时间为次年2月底前。
注意事项
矿业权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确定后年内不得变更。
矿业权人以自采原矿产品销售或继续加工形成不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后续产品的,在采矿阶段计算出让收益;以自产选矿产品销售或继续加工形成不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后续产品的,在选矿阶段计算出让收益。其他视同销售的,在矿产品所有权转移时计算出让收益。
请记得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缴纳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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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
2.《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