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 | 安徽省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缴费指引

政务   2024-12-26 19:18   安徽  


安徽省矿产资源
专项收入

缴费

指引



前 言

根据《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及我省有关规定,为方便缴费人申报缴纳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特编写本指引。



缴费地点和办理方式



01

缴费地点

缴费人按照属地原则,向矿产资源所在地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02

办理方式

电子税务局办理、上门办理。




费 款 申 报



01

电子税务局申报

核定申报类

适用于:
矿业权占用费
☑ 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 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成交价部分
☑ 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欠费(包括新旧政策衔接中应补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操作步骤

Part 01

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地方特色】—【纳税申报】—【非税收入划转业务专区】,进入【非税收入通用申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模块。

Part 02

点击【申报表查询】,申报表会自动带出应缴纳的费款信息。

Part 03

缴费人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点击【申报】,申报成功后,即可进行缴费。

若核对发现问题,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反馈,等相关部门答复后,再行申报缴纳。

特别说明:

① 属于分期申报的(分期缴费规则为一次申报所有期数,再分期缴款),申报操作同上

② 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欠费不包括已在税务部门申报但未缴款数据



自行申报类

适用于:

☑ 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逐年缴纳部分

操作步骤

Part 01

登录安徽省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非税收入通用申报】模块。

Part 02

点击【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进入信息填写界面,申报矿业权出让收益(收益率)时,缴费期限选择“按年”,系统自动带出费款所属期起止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点击【确定】

Part 03

点击【查看/编辑】,进入查看编辑申报信息界面,“征收项目”选择“30714|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自动弹出【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费源信息列表】

费源状态为“复核通过”时可首次申报该笔费源,选择费源后点击【确定】

第二次及以后各期需要续报时,选择对应的费源点击【补采续报】,进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信息采集表】模块。

温馨提示:

若缴费人核对信息后,对费源状态为“复核通过”的费源数据有异议,可点击【异议处理】,并提交异议原因,此时费源状态变更为“有异议”,该笔费源不可申报

待税务机关排除异议,缴费人核对无误后,可点击【异议解除】,恢复费源状态为“复核通过”,此时该笔费源可重新申报

Part 04

采集信息填写:适用于矿业权出让收益(收益率)

选择【缴费信息(适用于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栏)】点击【增行】,录入对应年度“费款所属期起”和“费款所属期止”,“征收品目”选择“矿业权出让收益(收益率)”下三级目录对应矿种(矿种可模糊搜索),“计征对象”选择“原矿”“选矿”录入“销售金额”,“本期可扣除购进金额”和“准予扣除的运杂费用”等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出本期应补(退)费额。申报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保存】

注意事项:

1. 2023年度矿业权出让收益选择缴款期限为2024年12月31日之前2024年度及以后矿业权出让收益选择年度缴款期限为次年2月底前

2. 费款所属期为1月1日—12月31日时,选择费款所属期后,才能带出征收品目相关信息。

Part 05

费源保存成功后,再次回到申报界面,点击“刷新列表”带出续报费源,选择本次需要申报的费源信息(费源状态为“续报”),点击【确定】

Part 06

核对本期申报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申报成功后即可缴款。



02

上门申报

办理材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费 款 缴 纳



01

缴费方式

  • 三方协议缴费

  • 网银缴费

  • POS机刷卡缴费

  • 第三方扫码支付(微信、支付宝、 云闪付等)

  • 银行网点缴费

  • 现金缴费

  • 银行端查询缴税


02

缴费凭证开具

1.可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功能自行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2.可前往办税服务厅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其 他 事 项



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01

因缴费人误缴、税务

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

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经有关自然资源、财政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02

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

由缴费人向自然资源、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温馨提示

1. 缴费人在矿产资源所在地税务部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应办理跨区税源登记。
需要使用三方协议缴费方式的,应提供缴费人账户账号信息,在税务部门办理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已办理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的则不需要重新办理。
2. 缴费人在办理相关非税收入缴费事宜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向当地税务部门咨询


供稿芜湖市繁昌区局

作者:艾振华、孙雪明、章鹏

审核:非税收入处

END

安徽税务
本账号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维护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