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这是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八条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第六十条规定: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有以上违法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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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鸡西新闻网
一审|程贵妤 二审|刘 媛 三审|李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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