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行动】警示!这件事一定不能做!已有人被拘
政务
2024-12-04 19:22
江西
年末,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进入旺季
一些不法分子无视安全风险
非法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
而作为易燃易爆物品
烟花爆竹具有高危属性
生产、运输、储存需要限定条件
否则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为全力消除安全隐患
安源公安持续严厉打击
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全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近日,高坑派出所联合
高坑镇政府、应急办等部门
在辖区居民李某开的超市内
当场查获10箱烟花爆竹
经查,嫌疑人李某
在无任何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
仍采购一批烟花爆竹存放在自家超市中
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
李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已被安源分局
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非法生产、销售、储存以烟火药或者黑火药为原料的烟花爆竹(包括成品、半成品、引线等),其中烟火药或者黑火药的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旦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
可通过“萍乡市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举报”小程序
向公安等相关部门举报
素材来源:高坑派出所、安源派出所
编辑:杨诺依
一审:王婧
二审:奚文波
三审:卢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