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全省烟花爆竹集中整治“双月”行动,严厉打击、有力震慑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全力整治消除烟花爆竹安全隐患,确保辖区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现将3起打击查处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典型案件曝光如下:
刘某某在未取得任何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3月采购一批烟花爆竹存放在自家经营的小卖部。7月12日21时许,高坑镇专职消防队工作人员联合高坑派出所在检查刘某某位于高坑镇茶亭村经营的批发部时发现二楼存有海锋烟花、中意烟花、丽涛烟花、鞭炮等若干。违法行为人已被行政拘留五日并收缴烟花爆竹。
卓某某在未取得任何相关许可执照的情况下,于2023年中秋节前后采购了一批烟花爆竹,存放在“某批发部”。2024年7月11日,高坑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所联合高坑派出所检查时,发现卓某某经营的批发部阁楼中存放了长条“狗尾草”烟花、“步惊云”小盒烟花及“地老鼠”烟花若干。违法行为人已被行政拘留五日并收缴烟花爆竹。
邱某某在未取得任何许可执照的情况下,将亲戚送来以及自己购买的烟花爆竹非法储存在自家住宅房屋。2024年7月5日上午,安源分局白源派出所联合白源街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所在邱某某家中查获时空画卷、精品大地红、花炮、精品礼花财神礼炮、富贵中国红等类型烟花爆竹若干。违法行为人已被行政拘留五日并收缴烟花爆竹。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旦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
可通过“萍乡市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举报”小程序
向公安等相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