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微课堂——《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解读(第三节)

政务   2024-11-01 17:41   山西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市对《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涉及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与维修、登记管理、通行管理、消防安全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关切民众民生,为打造安全舒适便捷出行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忻州公安交警也将持续推出系列解读,为广大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群体普及法律知识,安全文明出行。

第三节

【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节选)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电动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电动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新购买的电动车在注册登记前可以凭购车发票临时通行。

第十四条  电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源证明;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办结注册登记业务。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二)车架编码存在挖补、焊接、涂改、打磨痕迹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

(三)拼装或者擅自改装外观形状或技术参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登记办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电动车变更或者转移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原车辆的号牌、行驶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已经登记的电动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或者车辆所有人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牌证。

第十九条  已登记的电动车被盗、遗失、灭失、不再使用以及因质量原因退车等情形,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本条例施行之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过渡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将电动车登记条件、程序、需提交的材料等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推广带牌销售、简化办理程序等方式,为公民办理登记、信息查询等提供便利。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制作电动车行驶证电子信息,经电动车所有人认证后形成电子行驶证。电子行驶证与行驶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车登记管理信息平台,进行信息采集,实行电子档案管理,将登记信息上传全国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第二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电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车号牌、行驶证。

禁止使用其他电动车的号牌、行驶证。

禁止使用已经失效的电动车号牌、行驶证。

电动自行车

需要具备脚踏骑行功能最高车速≤25km/h电机功率≤400w电池电压≤48v整车质量≤55kg。此外还增加了防篡改、防火、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要求。

△“新国标”电动自行车标准



新国标电动车




新国标将二轮电动车分为3类:


第一类就是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超过25KM,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公斤,需要有脚踏骑行能力,电功率不超过400瓦,蓄电池标准电压不超过48V。


第二类就是轻便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最高车速≤50km/h,电池规格不受限,整车质量可以≥55kg,属于机动车,不允许载人。


第三类是电动摩托车:最高车速可以>50km/h,电池规格不受限,整车质量可以≥55kg,属于机动车,允许载人,而且可以载一名成年人。

忻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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