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1000,行拘10日,警方是怎么断案的?

文摘   2024-08-31 23:43   湖南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一名驾驶路虎汽车的女司机逆行,造成交通拥堵。

相向遵守交通规则的司机不避让,女司机怒而打人,将人打得鼻血横流,面部红肿……

违反交规逆行犯法在先,寻刑滋事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在后,竟然驾车扬长而去肇事逃逸。

挨打的男司机还是个退伍军人,一直在路人的劝解下,别还手,否则就是互殴。

如此胆大妄为,违法犯罪之举,青岛市崂山区公安机关开出的处罚决定是,将女司机行政拘留10天,罚款1000元。

处罚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公然侮辱他人的,应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至十日拘留,并处500元以上罚款;

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事件的原委、经过,被路人全程拍了视频发到网上,相信看过的观众都有判断。

请问,这是简单的侮辱他人、殴打他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么?

难道,不构成寻刑滋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典》中的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侵权?

试问,这是怎么断的案,定的性?

这起案件处理的结果,危害大于女司机打人事件本身。

崂山区警方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免让人联想到南京彭玉案中作出判决的南京市鼓楼区法院。

另外,因为社会上发生的多起民事案件中,因为警方的不作为,简单粗暴地将受害、挨打一方的自我防卫、保护、还手等举动,认定为“互殴”。

导致现如今,受害者遭到施暴者的殴打后,只能沉默,不还手,不还口,被动挨打。

直到施暴者打不动为止,因为只要还一下手,警方就要定“互殴”。

再这样发展下去,迟早会有受害者会被活活打死。

在现实中,法律似乎已经没有设置“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条款的必要。

这无疑是法律的巨大滑坡,退步。

《刑法》《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条文,被他人人为地屏蔽了、忽略了。

始作俑者,即是不作为、滥作为、不担责的执法部门。

简单的一个“互殴”定性,将所有纠纷、矛盾一刀切处理。

结果就是法向不法让步。

于是,也就有了人们看到的诡异一幕,一个退伍军人,被一个女司机,捶得鲜血淋漓。

作为军人,没能在战场上流血;却在现实生活中,受尽屈辱,强忍挨打,不能还手……

这是执法的悲哀,是法治的悲哀。

社会道德的滑坡,执法部门、司法部门,请把锅背好。

他们对动手打人的作恶者,百般庇护;对于捞了几个螺蛳的老年人,却重拳出击。

湖南一位79岁的老人,因在河里捕捞了0.8千克螺蛳,被执法部门抓住。日前经法院判决,老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罚款8000元。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两名男子,猎捕了44只壁虎,被公安机关刑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退伍军人挨打了,罚款1000元意思意思;

捞了几个螺蛳,就抓去坐牢2个月,罚款8000;

抓壁虎的还没判,照案件通报的架势,是要按照顶格处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毕竟抓住两人后,当地警方在媒体公开通报案情,好似办了一起“惊天大案”“警世要案”。

不知道,大家看了这样的处罚决定,心里作何感想。

一番类比下来,敢情退伍军人流的血,受的伤,还不如几只小动物。

也难怪,网友们将打人的女司机取名为“路虎女”。

开路虎嘛,自然是高人一等。

捞螺蛳、抓壁虎,这都是底层得不能再底层,靠渔猎获取生活资源的低人一等群体。

在执法者、司法者眼里,划出了严格的等级,区别对待。

见了上层,往死里舔;面对底层,往死里踩。

位卑未敢忘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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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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