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期】
人民法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
的理念重塑与实践路径
罗 鸿 儒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天曌山人民法庭庭长
眉山中院民二庭副庭长(挂职)
一
当前人民法庭践行新时代
“枫桥经验”面临的
制约因素及问题
(一)单一诉讼解纷模式难以满足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
当前,大量矛盾纠纷涌入人民法院已然成为困扰我国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案多人少”的客观矛盾不断加剧。而人民法庭作为直面基层、直面纠纷的一线司法机构,其所面临的“案多人少”矛盾最为严重。
一方面,法官面对着激增的案件数疲于应对,导致大量的诉讼案件长期滞压,人民群众的诉求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解决。单一诉讼解纷模式下,矛盾纠纷主要处置方式是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进行,这也客观上导致诉讼解纷的周期性长、灵活性弱,而“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放大了诉讼解纷这一弊端。
另一方面,人民法庭所受理的案件多以婚姻家庭、民事侵权、民间借贷、小额借款、小区物业等与基层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件为主,这些类型案件均需要法官投入大量的精力进行矛盾纠纷诉源和关联性处理。
然而,法官在大量的案件面前分身乏术,难以有效探究矛盾纠纷的本源性原因和关联性特点,极易引发大量衍生案件产生,无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元化、精准化的司法服务需求,更难从谈起深度开展社会治理工作。
(二)治理理念缺位下难以整合各主体间形成治理合力
单一诉讼解纷的运作模式是严格限制在法定的国家专门机关对于纠纷的处置,其纠纷处置的主体较为单一,即一般以司法机关为主。
然而,从主体维度而言,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角色定位和职能属性存在多重选项,人民法庭能否处理好与其他主体间的协调、配合关系,直接影响了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效果。
治理理念缺位下,人民法庭往往容易陷入其是唯一矛盾纠纷化解主体的误区,甚至将其他主体对于纠纷处置的参与视为对其司法职能的干预,导致对于人民法庭的司法性、服务性和治理性三者之间的关系存在割裂认识。
同时,在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中,由于缺乏统一的纠纷治理意识,导致各治理主体之间条块划分过细,各主体间协同配合化解纠纷机制不畅,难以有效整合各主体间纠纷治理合力。
(三)人民法庭自身局限性制约了社会治理效果
在实践中,人民法庭囿于其自身层级较低且多处于远离院机关中心的边缘地理位置,导致其从“心理上”难以激发其向上级党委政府或者其他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的客观动力。
同时,因人民法庭管辖的地域范围有限,且一般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均会由院机关审判部门办理,导致人民法庭自身难以针对某一类典型案件作出有效的法律风险预控和大数据研究报告,难以对某一行业制定司法建议或者白皮书。
由是观之,社会治理的关键在于采取更加灵活的手段预控纠纷源头,而人民法庭囿于其自身的劣势而难以作出有效应对,客观上影响了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广度和深度。
二
新时代“枫桥经验”背景下
人民法庭拓展社会治理
功能的应然逻辑
(一)司法理念与治理理念相结合
与诉讼解纷仅对纠纷个体的化解不同,社会治理更强调探究纠纷发生的共性与本源性,着重于纠纷的源头处置和实质性化解,以避免纠纷的肆意扩撒和加剧。
当前在创建新时代“枫桥式人民法庭”的实践要求下,更应当从司法机关的角度出发,采取各自措施和手段从源头控制纠纷,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并在纠纷发生后,尽可能地通过非诉程序化解纠纷,避免纠纷涌入法院。最后即便是在纠纷进入法院后,也能够通过调解等方式实质性化解纠纷,避免产生衍生案件。
首先,从哲学的思维方式来看,“纠纷治理”理念实质上是一种本源性思维、关联性思维。本源性思维则要求我们在司法审判中能够透过现象看本质,不局限于纠纷的性质而探究纠纷发生的本质性原因。在这种思维的指导下,有助于我们人民法院在处理纠纷时严把案件质量关,继而能够高效实质性化解纠纷,防止衍生案件的产生。关联性思维则将纠纷视为并非孤立而互不联系的个体,注重解决纠纷的共性问题,在这种思维的指导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研判一定时期内具有共性的纠纷问题,从而提出相对应的指导性意见,减少类案纠纷的发生。
(二)地域优势与专业优势相结合
社会治理的重点在源头、在基层,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及其下沉一线的司法资源,其长期扎根基层、直面纠纷、直面群众,其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作用。
一方面,人民法庭具有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地域优势。基层纠纷多为社会关系所引发的邻里纠纷、家事纠纷或者是亲朋关系之间的经济纠纷,因此,这便要求法官在处理纠纷时不仅要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和把握法律规则,更加重要的是需要了解当地风俗习惯、人情往事。而基层法庭的法官由于长期驻守当地,对当地的具体情况较为了解,在处理这些纠纷时能够较好的还本诉源,发掘纠纷发生的本源性原因,从而更好地调和矛盾化解纠纷。
此外,与法院内设审判部门不同的是,参与社会治理是人民法庭的法定职责,由于人民法庭设置在基层辖区,与其辖区的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和基层组织具有天然的紧密联系,在处理纠纷时能够更好的协调和调动各主体间力量,以便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另一方面,人民法庭因其自身的司法权威性而具有参与社会治理的专业优势。因此不论是当地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基层组织,还是当地人民群众,均对其参与处理纠纷具有较高的尊重和认可度,其所提出的纠纷处置建议也较为容易使纠纷主体双方所接受。
(三)优秀传统与现代科技相结合
“枫桥经验”是在我国独特法治土壤上孕育出的优良司法传统,其核心要求便是依靠群众、发动群众。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将传统的社会治理结构和模式由物理空间延伸至虚拟网络空间,社会治理的方式和载体逐渐向科技化、数字化演变。网络科技时代的变革和转变,对人民法庭当前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考验。
一方面,网络科技手段一定程度上更加拉近了人民法庭与基层一线群众的距离,通过网络调解、在线诉讼等方式不仅丰富了人民群众寻求纠纷化解的渠道,还使人民法庭开展巡回审判、普法宣传等优良传统有了新的传播途径,以达到之前难以企及的广度和深度。
另一方面,积极推进人民法庭数字化、信息化建设,极大的丰富了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和手段,能够辅助人民法庭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为社会治理的方向提出更加科学的决策。
三
人民法庭实现解纷与治理
功能有机结合的实践路径
(一)理念革新:厚植纠纷治理理念
诉讼解纷与纠纷治理作为纠纷处置的两种不同模式,对于人民法庭努力实现既抓末端、治已病,又抓前端、治未病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在“纠纷治理”理念下,注重探究纠纷发生的本源性原因,有助于人民法庭在司法裁判中及时发现纠纷发生的源头性原因,能够及时将纠纷化解在萌芽,化解在诉前。
其次,在“纠纷治理”理念下,侧重于发掘纠纷的关联性问题,有助于人民法庭在司法裁判中不局限于各纠纷个体之间的独立化解,而是不断探寻纠纷的关联性与共性问题,有助于人民法庭运用全局性思维处置普遍性或者群体性纠纷,亦或是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最后,不断推进“纠纷治理”理念与司法裁判的深度融合,不仅是只注重纠纷治理的运作逻辑,也应当注重纠纷治理与纠纷解决的二元共生关系,避免顾此失彼导致的关系失调,防止纠纷治理过度而异化干预纠纷解决的相对性、公平性与合法性原则,产生影响人民法庭独立公正司法的不良后果。
(二)多元协同:整合基层治理资源
多主体联动协同治理是社会治理的客观要求,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也应当避免单一治理主体思维,积极融入多元解纷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格局之中。
一是人民法庭应当坚持在辖区党委的领导下,通过党委政府以及其职能部门与人民法庭的共同努力,形成治理合力,及时化解辖区源头性、群体性纠纷和群众信访。
二是在解决个体纠纷案件时,及时发现可能产生的其他衍生纠纷案件和社会影响,向当地党委政府或行业机构提出矛盾纠纷发生风险提示和具有针对性的联合解纷意见。
三是人民法庭要积极融入多元解纷工作机制,充分调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主体的职能作用,加大对调解组织的指导力度。
(三)数字赋能:丰富治理方式供给
当前,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迅速发展,不仅能够使人民群众共享数据应用于司法服务场景的时代红利,还能有效弥合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方式单一的缺陷限制,丰富其社会治理方式供给。
首先,应当以大力构建在线诉讼服务平台为契机,降低人民群众解纷成本,提高人民群众参与诉讼的便利化程度。
其次,也要积极鼓励多元解纷主体在线开展调解工作,为人民群众解决纠纷提供更快捷、更方便的选择方式。
同时,应注重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与其他多元解纷主体信息化平台的一体化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数据对接,以信息化建设促进司法资源与社会治理资源效能的最大化发挥。
最后,应当依托大数据平台,充分收集和智能处理司法数据,针对矛盾纠纷规律开展深入分析,提升人民法庭科学参与纠纷治理与类案分析的能力。
因篇幅限制,略去原文注释及参考文献
编辑:母 欢
审核:雍文超
签发:陈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