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以来
湘阴交警共查获酒醉驾159起
现对查获的
部分酒驾、醉驾违法人员
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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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日16时20分,交警三中队民警接县公安局指挥中心警情:在芙蓉北路金龙镇易家菜苑酒店前发生一起小轿车与正三轮摩托车的交通事故。
值班民警立即赶到现场,经勘查发现普通正三轮摩托车驾驶人左某湘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73mg/100ml。
后经湖南鉴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左某湘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6.1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民警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左某湘立案侦查。
2024年10月3日1时许,甘某志驾驶普通摩托车在湘阴县石塘乡湘白路路段,被交警五中队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59mg /100ml。后经湖南鉴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甘某志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64mg /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民警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甘某志立案侦查。经查证:甘某志还存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及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合并对甘某志处以罚款750元的处罚。
2024年10月7日凌晨,谢某驾驶湘FJ**9教练汽车行驶至湘阴县新泉路段时,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被交警四中队民警查获,现场对谢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73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民警依法对谢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2024年10月19日1时50分许,治超中队在江东路与旭东路交叉路口前开展酒驾整治行动中,查获蒋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2mg/100ml。后经湖南鉴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44mg/100ml ,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民警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蒋某立案侦查,并依法对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2024年10月21日晚19时许,刘某辉驾驶湘FXJ***的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湘阴县新世纪大道与太傅路交叉路口路段时,涉嫌实施饮酒驾驶机动车被铁骑中队民警查获,现场对刘某辉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后经湖南鉴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民警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刘某辉立案侦查,并对刘某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2024年10月26日下午13时许,吴某仁驾驶湘F1W***小型汽车行驶至湘阴县冬茅路与旭东路交叉路口路段时,涉嫌实施饮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铁骑中队民警查获,现场对吴某仁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93mg/100ml,后经湖南鉴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8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民警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吴某仁立案侦查,并依法对吴某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2024年10月26日13时48分许,周某驾驶湘FHC***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湘阴县滨江路与芙蓉北路交叉路口路段时,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二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98mg/100ml,后经湖南鉴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9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依法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周某立案侦查。经核查,周某还存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对周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3日、罚款2250元、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2024年11月5日23时36分,夏某未戴头盔驾驶一台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湘阴县先锋路与东茅路交叉口路段时,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一中队民警查获,现场对夏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3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核查,夏某于2023年11月1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此次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依法对夏某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3日、罚款125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2024年11月6日19时35分,刘某武饮酒后驾驶湘H65***小型轿车在湘阴县南湖洲镇南边社区中心村路段行驶时被交警六中队民警查获,现场对刘某武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2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经核查,2022年9月19日刘某武因饮酒驾驶湘FVD***小型轿车被公安机关处理过,此次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刘某武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3日、罚款1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2024年11月7日20时25分,刘某驾驶湘B71***小型轿车行驶至湘阴东湖路与湖滨路八甲路段时,涉嫌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一中队民警查获,现场对刘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5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经核查,刘某于2020年4月2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罚,此次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刘某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3日、罚款1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酒醉驾违法成本高!
交警提醒
酒后驾车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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