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10类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区域内同一家庭户中法定劳动年龄内配偶、父母、子女均进行失业登记且处于失业状态。
大龄失业人员:城镇区域内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低保失业人员:城镇区域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的人员。
失地农民:因地方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失去全部土地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登记失业农民。
失业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全国防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登记失业人员。
失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起连续失业3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
南疆五地州登记失业人员:巴州、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城镇区域内登记失业起连续失业3个月以上人员。
长期失业人员:城镇区域内自登记失业起连续失业6个月及以上人员。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根据征求意见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属地管理,按照自愿申请、初审公示、复核确认、审核认定的程序进行。申请人可在常住地的社区(村)提出申请也可通过线上渠道自助办理。常住地未设立社区(村)或不具备受理初审条件的,由常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初审公示、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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