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拟出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政务   2024-10-19 17:34   新疆  

10月18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10类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区域内同一家庭户中法定劳动年龄内配偶、父母、子女均进行失业登记且处于失业状态。

  大龄失业人员:城镇区域内女满45周岁、男满55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低保失业人员:城镇区域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的人员。

  失地农民:因地方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失去全部土地且经济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登记失业农民。

  失业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全国防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中登记失业人员。

  失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起连续失业3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

  南疆五地州登记失业人员:巴州、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城镇区域内登记失业起连续失业3个月以上人员。

  长期失业人员:城镇区域内自登记失业起连续失业6个月及以上人员。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根据征求意见稿,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属地管理,按照自愿申请、初审公示、复核确认、审核认定的程序进行。申请人可在常住地的社区(村)提出申请也可通过线上渠道自助办理。常住地未设立社区(村)或不具备受理初审条件的,由常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初审公示、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认定。

  征求意见稿提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作为优先服务的重点群体,积极落实“131”帮扶机制,即主动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介、1次职业技能培训信息推荐。结合就业困难人员实际需求,实施个性化就业援助,及时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
编辑:王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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