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诬告陷害
诬告陷害,是指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党员干部群众受到不良社会影响、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包括捏造事实,陷害、抹黑、诋毁他人;伪造材料,干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虚构情节,栽赃嫁祸、搅乱局面、混淆视听等情形。
重点查处以下诬告陷害行为:
(一)为实现个人政治图谋实施诬告陷害的;
(二)严重干扰换届选举、干部选拔任用、巡视巡察、审查调查、执法司法等工作的;
(三)使用强迫、唆使、雇佣他人或冒名等恶劣手段实施诬告陷害的;
(四)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司法判决已生效,仍反复举报、缠访闹访,继续实施诬告陷害的;
(五)举报反映的多个问题中,主要问题不属实的;
(六)利用微博、微信、抖音等网络平台公开诬告陷害他人的;
(七)对被诬告陷害人造成严重损害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二、惩治诬告陷害工作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审慎稳妥、不枉不纵。
坚持宽严有度、处置恰当,正确运用政策策略,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精准处置。
坚持系统谋划、综合治理,查处诬告陷害与澄清正名结合,惩戒、教育、预防系统实施。
坚持分工协作、高效推进,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职能作用,既分工负责又密切协作,以力量整合、工作融合强化惩治合力。
三、诬告陷害调查处置
对涉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诬告陷害行为,由区纪委监委机关牵头开展核查;对涉及人民群众的诬告陷害行为由公安机关联合检察机关按规定程序开展核查。
(一)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并推进实施协调联动机制、问题线索移送核查机制、常态化会商研判机制和信息联通机制。深度整合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力量,构建既分工负责又密切协作的工作格局;定期组织协调开展集中会商研判,实现信息联通、力量联合、案件联查,准确研判问题性质,确保查处结果经得起纪法检验;加强情况汇总,定期对本部门惩治诬告陷害行为工作进行复盘,确保问题线索全部登记、规范流转、严肃办理、逐一销号。
(二)处置认定
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严格按照研判筛选、启动调查、认定处置、澄清正名、结果运用等处置流程,经会商调查认定为诬告陷害的,依据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处理。
违反信访规定的,对恶意信访举报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
涉嫌违纪违法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诬告陷害行为人的身份,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问题线索、调查材料、检举控告事项查否结论报告一并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对情节轻微、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说明真实情况、积极采取措施挽回影响或者主动承担责任并改正错误的诬告陷害行为人,可以依规依纪依法从轻处理或者免予处理。
四、如何澄清正名
为切实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有效释放祛邪扶正、激浊扬清的强烈信号,可灵活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澄清。
(一)书面澄清。承办机关向澄清对象送达澄清函,抄送其所在地、单位党组织。
(二)当面澄清。承办机关派员向澄清对象当面澄清,帮助其消除思想顾虑,激励其担当作为、履职尽责。
(三)会议澄清。在澄清对象所在单位等一定范围造成影响的,承办机关派员在相应范围内开会澄清。
(四)通报澄清。由承办机关及时向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通报予以澄清,消除影响。
以上澄清正名方式可以合并使用。
相关纪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十四条
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来源:赣榆纪检
编辑:张晓
校对:张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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