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汪某危险驾驶案
——行为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二次饮酒的,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典型意义
被告人占某、董某危险驾驶案
——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仍将名下机动车交由其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被告人周某危险驾驶案
——行为人醉驾且具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情形的,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被告人李某危险驾驶案
——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理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点分享
点点赞
点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