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条文解读与释义

民生   2024-12-24 21:41   江西  




萍乡市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前  言

   《<萍乡市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条文解读》是对该《条例》具体法规条文含义的解释,也是对制定《条例》本身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的阐释。解读是从条文主旨、法条解读、上位法及政策依据、立法借鉴四个方面展开,其中“条文主旨”是对条文内容的凝练和概括;“法条释义”是对条文内容的具体阐释;“上位法及政策依据”整理了条文立法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江西省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类政策性文件;“立法借鉴”整理了条文立法所借鉴的其他省、市的相关立法。

条文解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治水源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法条释义】

   《萍乡市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的目的在于提升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的安全和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管控力度,防治水源污染,统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水源保护的责任和积极性,为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提供法治保障,切实保障公众饮水安全。

【上位法及政策依据】

   本条的核心内容是立法目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之规定而设置。

【立法借鉴】

   本条借鉴了《南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条的规定。

第二条 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法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确定适用范围是保障精准立法的基础。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乎萍乡市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影响萍乡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基于设区市立法权限,本《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上位法及政策依据

   本条的核心内容是《条例》适用范围,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条之规定而设置。

【立法借鉴】

    本条借鉴了《上饶市大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包括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规定。

【法条释义】

   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划设准保护区。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石城县等5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划定的通知(赣府字〔2013〕75号)》的规定,划定了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范围,本《条例》中保护的具体范围为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上位法及政策依据】

   本条的核心内容是关于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范围,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石城县等5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划定的通知(赣府字〔2013〕75号)》之规定而设置。

【立法借鉴】

   本条借鉴了《湛江市鹤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安排所需经费。

芦溪县人民政府、萍乡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各级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责任的规定。

【法条释义】

   本条规定由萍乡市人民政府对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可以确保保护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工作全面体现和贯彻落地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领域、各环节、全过程;通过建立水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可以统筹解决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安排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所需经费,可以保障各项保护工作有足额的经费支持,并通过市级人民政府筹措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确保生态补偿机制有资金支持。

   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属地管理,根据保护范围所在地域确定具体管理机关,山口岩水库地处赣江一级支流袁河上游芦溪县境内,流域范围涉及芦溪县和萍乡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相关县区政府需要分别对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辖范围内的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由于山口岩饮用水水源地多数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与村(居)居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基层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组织的作用,组织和引导本地居民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因此,《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上位法及政策依据】

   本条的核心内容是各级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的责任,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一款、《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七条之规定。

【立法借鉴】

   本条借鉴了《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芦溪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环境质量和水质状况的监测以及公示,牵头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水资源、河道采砂、水域岸线、水土流失、涉水工程设施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农药化肥使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清洁生产开展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林业、应急管理、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发展改革、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

【法条释义】

   《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职能。饮用水水源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涉及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督、林业等多个部门,但由于各部门的职责不够明确,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机制,导致各部门的行政资源不能得到有效地整合利用,导致存在重复管理和管理的真空。针对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省、市政府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了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在市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督、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上位法及政策依据】

   本条的核心内容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之规定而设置。

【立法借鉴】

   本条借鉴了《上饶市大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六条 山口岩水库管理机构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日常巡查工作;

(二)负责山口岩水库保洁及内源污染治理;

(三)负责山口岩水库智慧化管理平台建设;

(四)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污染的举报渠道。

【立法主旨】

   本条是关于水库管理机构职责的规定。

【法条释义】

   本条是水库管理机构职责的规定,通过《条例》明确由水库管理机构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日常巡查、水库保洁及内源污染治理、水库智慧化管理平台建设,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污染的举报渠道。

【上位法及政策依据】

   本条的核心内容是水库管理机构职责,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而设置。

【立法借鉴】

   本条借鉴了《洛阳市陆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具体办法,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用于水源地的水源保护、产业发展和民生保障。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态补偿机制的规定。

【法条释义】

   通过规定生态补偿机制可以激励山口岩饮用水水源上游地区持续努力维护水源流域的生态环境,为下游地区提供优质的水源,推动山口岩饮用水水源流域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生态化和生态经济化,避免上下游之间的资源与环境冲突。

【上位法及政策依据】

   本条的核心内容是生态补偿机制,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而设置。

【立法借鉴】

   本条借鉴了《岳阳市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芦溪县人民政府、萍乡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动执法机制,组织生态环境、公安、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联合巡查和执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立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动执法机制的规定。

【法条释义】

   联动执法机制是一种集中机关对外执法协作的机制。建立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动执法机制,有利于强化各部门以及属地乡镇的协作执法,有助于本法的落地实施。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21〕23号)》的规定,属地乡镇已获得部分执法权限。

【上位法依据】

   本条的核心内容是执法机制,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而设置。

【立法借鉴】

   本条借鉴了《南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公益宣传,对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宣传教育的规定。

【法条释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意识。相关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公益宣传,对破坏饮用水水源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上位法及政策依据】

   本条的核心内容是饮用水水源的宣传教育,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之规定而设置。

【立法借鉴】

   本条借鉴了《南昌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有关部门对举报、投诉的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

【法条释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饮用水水源,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也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推动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人人有责。对在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上位法及政策依据】

   本条的核心内容是公众参与,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设置。

【立法借鉴】

   本条借鉴了《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一级保护区陆域边界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和视频监控设施。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界址界标的规定。

【法条释义】

   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的规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设置界碑,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设立,不仅可以发挥告知、宣传和警示的作用,提示人们饮用水保护区级别、地界、注意事项等,同时还能提醒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车辆、船只和行人谨慎驾驶或谨慎行为,减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污染隐患。

【上位法及政策依据】

   本条的核心内容是界址界标的规定,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而设置。

【立法借鉴】

   本条借鉴了《本溪市观音阁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二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依法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进入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穿越水库的公路

【条文主旨】

   本条是加强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法条释义】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严格管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有效预防、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途径和基础性、长效性措施。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明确提出了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要完善监测监控手段和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等要求。由于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数量较大,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巨大。如果未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采取安全措施,就极易形成重大事故隐患,甚至造成事故。目前水库只有一条穿越公路,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水库穿越公路加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道路审批工作,能有力保障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也是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和有效手段。

【上位法及政策依据】

   本条的核心内容是危险化学品禁止进入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水库穿越公路的规定,主要依据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而设置。

【立法借鉴】

   本条借鉴了《上饶市大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编制或者修改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等方式,控制准保护区内农村居民建房数量。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库区规划的规定。

【法条释义】

   目前水淹线以上、公路以下未征用土地1000余亩,造成人员可以随意出入,游泳、网鱼、耕作、建码头放船、野炊烧烤、休闲农家乐等现象屡禁不止,给保护管理工作造成诸多不利及危害。库区周边的一些违章建筑没有得到有效处置,成为库区治理老大难问题。山口岩水库穿越公路大坝至库尾段和距离正常蓄水位300米以内陆域范围的居民活动、从事餐饮、住宿、休闲旅游等经营活动都会对水库水质产生影响。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意见》(赣发〔2019〕23号):“构建形成省市县乡四级,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三类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在赣发〔2019〕23号文件中,乡级国土空间规划称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村级规划统称为“村庄规划”,包括“多规合一”实用性详细规划和“通则式”村庄规划。通过编制或者修改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等方式,可以有效控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房数量,合理规划库区周边的各项活动。

【上位法及政策依据】

   本条的核心内容是关于库区规划的规定,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条的规定。

【立法借鉴】

   本条主要借鉴了《上饶市大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鼓励使用无磷洗涤剂,控制化肥的过量使用。

鼓励使用生物肥料、有机肥料,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无磷化管理的规定。

【法条释义】

   本条规定旨在为推进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无磷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公众提高磷污染防治意识。据专业机构监测研究,进入山口岩水库入库污染物总量为COD(化学需氧量)185.73 t/a、TN(总氮)63.99 t/a、TP(总磷)7.83 t/a;在来源组成上,依次以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和旅游业为主,TP(总磷)入库负荷构成以生活污水、农田种植业为主。由于水库周边及上游地质土壤铁锰本底值的客观影响,在特定条件下,上下水体交换浸出,水体曾出现铁、锰指标异常状况,2014年11月发生过一次,2018年2月再次发生,持续时间长达一个月;受季节、气象、来水量、PH值及营养盐等综合影响,造成水质富营养化,2018年、2020年、2021年5月初、2022年6月出现程度不等的蓝藻水华现象,严重时接近中度水华。因此,本条通过鼓励使用无磷洗涤剂,控制化肥的过量使用,鼓励使用生物肥料、有机肥料,旨在控制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总磷超标,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上位法及政策依据】

   本条的核心内容是关于无磷化管理,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江西省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而设置。

【立法借鉴】

   本条借鉴了《上饶市大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在山口岩水库内游泳、垂钓。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禁泳、禁钓的规定。

【法条释义】

   山口岩水库的库型是狭长形水库,其所在位置涉及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这三个区域是相互联通的,而山口岩水库水域面积小,容易造成污染,且水库自净能力低,水库运行以来,游泳情况一直存在,特别是夏天,前来游泳的人次一天就多达300人,游泳情况又衍生库区其他旅游宾招业的发展,带来大量人为活动以及其他污染,造成管理困难。因此,结合山口岩水库管理实际需要,禁止在山口岩水库内游泳。

   关于在山口岩水库禁止垂钓的规定,主要由于整个山口岩水库属于萍乡红鲫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根据《江西省渔业条例》和《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禁捕水域垂钓行为的通告》,在山口岩水库内禁止垂钓。

【上位法及政策依据】

   关于禁止游泳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游泳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关于禁止垂钓,主要依据是《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禁捕水域垂钓行为的通告》的规定。

【立法借鉴】

   关于禁止游泳,主要借鉴了《上饶市大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关于禁止垂钓,主要借鉴了《上饶市大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

十六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

(二)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

(三)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禁用的捕捞方法、禁用的渔具捕杀各种水生动物;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随意弃置动物尸体;

(六)进行人工增殖放流时,向水体投放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

(七)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八)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管理的规定。

【法条释义】

   在准保护区内,对于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本条规定了两方面内容:一是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二是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的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本着让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水体水质“只能更好,不能变差”的立法初衷,不仅把风险源的监管作为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管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根据山口岩水库管理的实际情况,结合上位法的规定,列出了准保护区相关的禁止行为,例如,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随意弃置动物尸体等。由于山口岩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目前并无人口居住,也没有畜禽养殖活动,而山口岩水库上游家禽约77000只(按每户7只计算),牛羊猪总量约7000头,不加以控制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等将导致水体污染恶化,因此在准保护区内禁止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但并未禁止散养畜禽。

   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上位法及政策依据】

1、第一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

2、第二项主要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3、第三项主要依据:《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五条。

4、第四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5、第五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6、第六项主要依据:《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7、第七项主要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8、第八项主要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立法借鉴】

   本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八项借鉴了《上饶市大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四项、第十一项的规定。

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措施从事网箱养殖、旅游、餐饮、洗车等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一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管理的规定。

【法条释义】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作用是保证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达到规定的标准。本条规定与本法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规定宽严有别。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餐饮、洗车等活动是允许的,不过应当采取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措施,按照生态旅游相关规定有序开展,并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一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上位法及政策依据】

1、第一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2、第二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3、第三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立法借鉴】

   本条借鉴了《本溪市观音阁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赣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八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野炊、烧烤、露营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管理的规定。

【法条释义】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是在取水口附近划定的一定水域和陆域,包括取水口在内。一级保护区受到污染实际上就是饮用水水源受到了污染。因此,必须在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采取最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开展网箱养殖、旅游、野炊、露营等活动也会导致污水和垃圾产生量的增长,造成水质污染,因此在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明确禁止相关活动。由于在第十五条中已经禁止游泳、垂钓行为,在本条中不再重复。

【上位法及政策依据】

1、第一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2、第二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立法借鉴】

本条借鉴了《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第十九条 从山口岩水库取水的城市供水源水管道两侧外延各三米的范围内为供水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有关单位和个人确需在城市供水源水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应当征求管道权属机构意见。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供水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规定。

【法条释义】

   从山口岩水库取水的城市供水源水管道是山口岩水库取水的供水管道,长度11.4公里,目前只有一条源水管道,是整个萍乡市的城市输水生命线,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经常出现破坏供水管道的行为,导致了萍乡市出现大面积停水,因此对该条供水管道的保护非常重要,目前源水管道直径为1.2米,根据《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本条将山口岩水库饮用水供水管道两侧外延各三米的范围内设置为供水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严格审批该范围内的施工活动,可以为供水管道设施安全提供重要保障。

【上位法及政策依据】

   本条的核心内容是供水管道管理,主要依据是《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九条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4.1.9之规定而设置。

【立法借鉴】

   本条借鉴了《上饶市大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第二十条 芦溪县人民政府、萍乡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编制旅游开发规划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应当明确环境承载能力和水生态保护措施。

旅游开发单位或者经营者设置的各类旅游景观、运动休闲项目、餐饮、娱乐等设施,不得污染水体,不得影响水生态环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旅游活动管理的规定。

【法条释义】

   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游客数量呈逐年增加的趋势,给山口岩水库、袁河源头水环境带来巨大压力,旅游业发展成为增加水源地保护压力的增量因素。旅游活动产生的垃圾会污染周围的环境和影响水库的水质,在编制旅游开发规划时要明确饮用水水源周边环境承载能力和水生态保护措施,合理规划旅游活动。

【上位法及政策依据】

   本条的核心内容是旅游活动管理,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而设置。

【立法借鉴】

   本条借鉴了《本溪市观音阁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第二十一条 芦溪县人民政府、萍乡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统筹规划建设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纳入统筹规划建设的,应当采取分散式污水处理等措施。

芦溪县人民政府、萍乡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组织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生活垃圾及渗滤液的收集、转运,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外进行无害化处置。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的规定。

【法条释义】

   山口岩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活污水主要有厕所污水、厨房污水和生活洗涤污水等,且水源地部分上游区域未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居民点临近河道和居民点集中的河道水质严重超标,部分水源地集水区的村民生活污水基本直排,库区上游新建、改建集镇污水处理设施仅三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能全覆盖。

   为了提高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的水质,萍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区内统筹规划建设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解决生活污水的收集和处理,对未纳入统筹规划建设的,应当采取分散式污水处理等措施。同时要求芦溪县人民政府、萍乡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生活垃圾及渗滤液组织收集、转运,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外进行无害化处置。

【上位法及政策依据】

   本条的核心内容是关于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而设置。

【立法借鉴】

   本条借鉴了《保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第二十二条 芦溪县人民政府、萍乡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自然生态系统,对产业结构进行优化调整,保护水源涵养林,增强水源涵养功能,防治水土流失,改善水生态环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水源涵养林的规定。

【法条释义】

   水源涵养林对生态环境保护及水质改善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水源涵养林是生态系统(如森林、草地、湿地等)通过其特有的结构与水相互作用,对降水进行截留、渗透、蓄积,并通过蒸、散发实现对水流、水循环的调控。 水源涵养林可以改善水质,做好水源涵养林工作是维护好水生态系统,保障清洁水源的重要工作。

【上位法及政策依据】

   本条的核心内容是关于水源涵养林,主要上位法依据《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第十九条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而设置。

【立法借鉴】

   本条主要借鉴了《岳阳市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断面水质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制定断面水质考核标准。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水质不达标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实时监测,并按月公示水质监测结果。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行政等部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水质监测的规定。

【法条释义】

   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多条支流及断面的水质直接影响了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的水质,通过建立地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断面水质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和断面水质考核标准,可以提高各断面的水质标准,进而提高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的水质。为明确责任,提高监测预警预报系统的建设能力,故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断面水质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形成“事前”管控清单,为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打造水质管控新模式,加强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实时监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还应当按月公示水质监测结果。饮用水供水单位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也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上位法依据】 

   本条的核心内容是水质监测,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而设置。

立法借鉴

本条主要借鉴了《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芦溪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防控工作。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应急处置机制的规定。

【法条释义】

   饮用水水源水质,是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的重要一环,是关系民生的重要问题,完备的应急处置机制是保障用水安全的坚实后盾。因此,需要建立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

上位法及政策依据

   本条的核心内容是应急处置机制,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而设置。

立法借鉴

本条主要借鉴了《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处罚规定。

【法条释义】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是负责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职责的主体,为了规避在实践中出于地方保护主义、政府施压、经济利益诱惑等诸多因素,在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可能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这些行为既对水源保护工作造成了严重损害,又会对其他的守法主体造成了不公平竞争,还会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和形象。因此,必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进行明确规定,保障本法的有效实施。

【上位法及政策依据】

   本条的核心内容是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未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处罚规定,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立法借鉴】

   本条主要借鉴了《岳阳市铁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山口岩水库内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游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一级保护区游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禁泳的法律责任。

【法条释义】

   在水库水体游泳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处罚的标准不同,在一级保护区游泳的法律责任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游泳的法律责任依据是在《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第三条的限额内,通过听证会,比较一级保护区的处罚确定了相应处罚标准。

【上位法及政策依据】

   本条是关于禁泳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而设置。

第二十七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二)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法条释义】

   本条规定是针对山口岩水库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违反禁止性规定的相关处罚规定,结合山口岩水库实际确定处罚事项,相关处罚都是在上位法范围内进行。

   第一项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并结合《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在内陆水域,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对在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禁用的捕捞方法、禁用的渔具捕杀各种水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项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对在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项的主要依据是《江西省渔业条例》第四十九条,对在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进行人工增殖放流时,向水体投放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的行为进行处罚。

【上位法及政策依据】

1、第一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2、第二项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3、第三项主要依据:《江西省渔业条例》第四十九条。

【立法借鉴】

   本条借鉴了《上饶市大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条例进行责任追究时的法律适用规定。

【法条释义】

   本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是根据法律位阶进行适用法律,体现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则;该规定同时体现了本条例的立法理念:不作法律法规的汇编,重在查缺补漏,细化规定。

【上位法及政策依据】

   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条例进行责任追究时的法律适用规定,主要依据是《立法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而设置。

【立法借鉴】

   本条借鉴了《上饶市大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条例》施行时间的规定。


编辑:刘家乐

审核:胡启航、罗思羽、王佳敏


长按下方二维码关注我们

这是一个神奇的公众号


萍乡武功山发布
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热点事件,呈现精彩活动,关注百姓心声,提供旅游咨询。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