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饮用水安全是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基础保障,事关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山口岩水库是萍乡市最大、最重要的饮用水水源供应点,萍乡人民的“大水缸”。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存在管理难、保护力度不够、监管执法难度大等问题。为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2024年8月30日,萍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萍乡市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24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该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明确保护范围
细化工作职责
条例规定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包括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涉及面广,为理顺工作关系,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条例分别从市县乡三级政府,武功山管委会,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水库管理机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多个角度明确了各自职责。
多项措施并举
形成长效机制
条例通过明确制定生态补偿办法、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以及饮用水安全状况监测、按月公示等多项举措,让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形成长效机制。
制定生态补偿办法。由于条例的出台,将会对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制定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具体办法,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用于水源地的水源保护、产业发展和民生保障。这样可以激励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上游地区持续努力保护水源流域的生态环境,也为下游地区提供优质的水源,可推动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流域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水源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管是实施保护项目、还是行政执法,涵盖了生态环境、水行政、国土、林业、卫生、住建和市场监管等多个职能部门,而山口岩水利枢纽管理中心没有执法权,也没有专门的综合执法队伍,为更好地提高执法效能,保证良好的生态环境秩序,使条例能更好地贯彻执行,条例明确芦溪县人民政府、萍乡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建立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动执法机制,组织生态环境、公安、水行政等部门以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联合巡查和执法。
严格水质监测。为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断面水质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制定断面水质考核标准。通过断面考核,倒逼上游采取相应生态环境整治改善措施。为及时掌握山口岩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动态变化,条例明确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水质的实时监测,并按月公示水质监测结果。同时明确供水单位要做好取水口水质检测工作。
实行分级管理
明确法律责任
条例实行分级管理,针对不同区域,通过列举一级保护区3项、二级保护区4项、准保护区9项禁止性行为,明确严格的保护措施,严格依照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设置法律责任。
条例单列一条禁止在山口岩水库游泳、垂钓,上位法没有规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域禁止游泳和垂钓,而山口岩水库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这三个区域是相互联通的,且水域面积小,水库自净能力差,再加上有时总磷超标,有必要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禁止在山口岩水库内游泳、垂钓。
建立奖惩机制
倡导全民参与
条例坚持正向激励和惩处问责并举,突出奖惩分明,如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水源和破坏饮用水水源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对举报、投诉的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和反馈。同时,条例规定对在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条例中全民参与处处彰显。如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移动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和视频监控设施。通过增强公众的责任感、使命感,提升公众共同守护、爱护水生态环境的意识,共同呵护萍乡人民的“大水缸”。
条例的出台,为加强山口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防治水源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
编辑:刘家乐
审核:胡启航、罗思羽、王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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